文号 | 宜政发[2019]45号 |
制发机关 | 港澳台宝典大全 |
成文日期 | 2019-04-03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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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3日
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苏发[2018]20号)、《中共无锡市委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锡委发[2018]65号)精神,根据《中共宜兴市委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宜发[2018]50号)要求,现就做好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无锡市以及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全面规范的市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按照全口径、全覆盖要求,将各类各级、境内境外所有国有资产纳入报告范围,切实摸清国有资产家底,报告全口径国有资产的“明白账”,接受全方位监督,推动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能力持续提升,规范工作流程、确定年度综合报告、专项报告的牵头配合部门,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落实到位,使国有资产更好发挥效益。
二、工作机制
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各国有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环科园、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上述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国有资产报告负责人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兼联络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国资办),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国资办)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各部门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推进国有资产报告工作重点任务、工作举措和责任分工的组织落实,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就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具体工作进行沟通协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完成情况,完成联席会议安排的其他工作。
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也可以由召集人委托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召集。会议参加人员为联席会议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并印发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
三、报告重点及职责分工
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范围确定为市本级和各镇(园区、街道)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市政府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各类国有资产报告汇总反映全市及各镇(园区、街道)情况,以市本级情况为重点。在市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内,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届末年份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具体安排如下:
(一)国有资产综合报告。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市国资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和各镇(园区、街道)配合)
(二)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专项报告。报告的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与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市国资办牵头负责,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市各国有企业和各镇(园区、街道)配合)
(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报告的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与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市国资办牵头负责、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各镇(园区、街道)配合)
(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含文化资产)专项报告。报告的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文化资产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资产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园区、街道)配合)
(五)国有自然资源专项报告。报告的重点是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园区、街道)配合)
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市政府负责人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四、实施步骤及报送时间
2019年,市政府首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口头报告的内容确定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含文化资产)专项报告,同时上报书面综合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届末当年由市政府口头报告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其他年度专项报告依次开展,具体由市人大常委会确定。
(一)国有资产综合报告: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编报完成,并正式上报市政府。
(二)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专项报告:由市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编报完成并行文报送市财政局;在应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口头专项报告年份的5月底前正式上报市政府。
(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由市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编报完成并行文报送市财政局;在应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口头专项报告年份的5月底前正式上报市政府。
(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含文化资产)专项报告: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编报完成;在应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口头专项报告年份的5月底前正式上报市政府。
(五)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共同编报,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每年4月底前汇总完成并行文报送市财政局;在应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口头专项报告年份的5月底前正式上报市政府。
(六)市政府按照规定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将当年专项报告和综合报告提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修改后的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七)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送交的审议意见,由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处理和整改,并在6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问题整改、问责情况。
(八)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议的,市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要求的重要改革举措,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各镇(园区、街道)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上来,合力做好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横向协作,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并强化与各镇(园区、街道)之间的纵向联动,积极主动,逐级汇总;要加强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就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具体工作进行沟通协调,根据需要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充分发挥各方智慧和力量,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及时反馈给牵头部门。各牵头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落实,确保国有资产报告各项改革制度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提高报告质量。要坚持问题导向,稳步推进,按照全口径、全覆盖要求,突出报告重点,提高报告质量。要采取有力措施,科学、准确、及时掌握国有资产基本情况,摸清家底;加快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确保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