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9-06412 | 生成日期 | 2019-11-18 | 公开日期 | 2019-11-18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工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主题(二) | 宏观经济运行 | 体裁 | 通告 | |
关键词 | 经济,管理,机械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工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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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2019年高质量发展意见实施细则(工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发〔2019〕28号),结合工信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信局负责奖励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本部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验收工作,提出资金奖励建议。
第三条 在兑付奖励资金时,对上一年度综合评价为A类和B+类的企业原则上按照100%比例兑付;对综合评价为B类的企业原则上按照80%比例兑付;对综合评价为C类的企业原则上按照70%比例兑付;对D类企业原则上不安排项目扶持资金。(T类及暂不评价企业除外)
第二章 奖励对象、范围、标准及申报材料
第四条 奖励对象共性要求
在宜兴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盘活利用闲置资产除外),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
第五条 支持企业开展智能改造
一、奖励范围
项目符合产业政策,2019年度竣工投产(通过环保验收),项目期内购置设备(不包括安放在市外生产的设备)发票额500万元以上(不含税价),其中经专业评审认定的智能化设备投资额占设备投资额的70%,单台(套)不低于1万元。
二、奖励标准
按照管控系统软件及技术服务投入总额的10%、生产性设备投入总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2019年宜兴市智能制造项目奖励申请表 (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4、项目备案、环评、能评、环保验收意见等批复意见复印件;
5、宜兴市企业信用信息核查意见表;
6、购置设备清单(附表2);
7、管控系统软件和技术服务清单(附表3);
8、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进口设备海关报关单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9、当年度涉及设备抵扣月份税务部门增值税抵扣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
10、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签字、企业盖章)。
(责任科室:融合发展科)
第六条 鼓励创建示范智能车间
一、奖励标准
对当年度申报认定为省级以上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无需企业申报,按照上级认定文件奖励。
(责任科室:融合发展科)
第七条 支持企业开发和参保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
一、奖励范围
通过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企业;参加国家、省级首台(套)保险的企业;参加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对通过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企业,奖励30万元。
对参加国家、省级首台(套)保险的企业和参加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15%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无需企业申报,按照上级认定文件或补助文件奖励。
(责任科室:融合发展科)
第八条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盘活利用闲置资产
一、申报对象
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属于非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兼并重组和盘活利用闲置资产成功”:一是企业(包括外地企业)兼并重组本市企业后,采取新的管理模式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新增了经济效益;二是企业(包括外地企业)盘活利用本市闲置工业资产后,被盘活利用方企业的土地、房产等权证已经过户至收购企业或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符合以下三种形式之一、且达到相关标准条件的企业方可享受政策:一是控股收购。即企业(包括外地企业)通过收购股权等形式兼并重组本市企业,但占股须不低于50%。二是注册设立新企业。即企业(包括外地企业)通过多种形式盘活利用本市闲置资产后,被盘活利用方企业的土地、房产等权证已经过户至盘活前后新注册设立的企业。三是资产收购。即企业(包括外地企业)对本市闲置资产进行资产收购,但收购规模须超过500万元(含),且被收购方企业的相关资产须过户至收购方企业。
二、申报材料共性要求
1、申请报告,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2019年宜兴市兼并重组和盘活利用闲置资产基本情况表(附表4);
3、反映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闲置资产当月完成入账的资产负债表;
4、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方企业营业执照、重组后新的独立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被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方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变更需提供变更通知书)、被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方企业房产和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6、企业间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闲置资产的协议复印件,控股收购需提供经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司法拍卖需提供竞拍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7、企业间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闲置资产过程中的资金往来、财务入账凭证、不动产证(包含注册页和面积登记页)等权属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8、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代表签字、企业盖章)。
三、奖励条目及附加内容和要求
1、对企业间通过兼并重组、资产整合、司法拍卖等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股权等权属变更行为,以不超过该过程中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的8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1)奖励对象
符合“三种形式”中的企业,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税费的实际承担企业。
(2)奖励范围
2019年度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本市企业过程中的地方经济贡献部分。
①对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方企业,其地方经济贡献部分为土地契税和房产契税。
②对被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方企业,其地方经济贡献部分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建设税、企业所得税、陈欠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企业股东的企业所得税。
(3)奖励标准
对企业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闲置资产过程中的地方经济贡献部分,以不超过80%为计算依据给予奖励。
(4)补充申报材料
①企业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闲置资产过程中地方经济贡献奖励资金申报表(附表5);
②企业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闲置资产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建设税、企业所得税、陈欠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企业股东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土地契税、房产契税等税费发票复印件,相关税费对应的入账凭证复印件;
③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2、央企、国企、上市公司、实力民企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本市企业的,分别以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100%、50%、50%为计算依据,给予三年相应奖励。
(1)奖励对象
符合“三种形式”中的企业,其中实力民企的界定为列入2019年“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或上年度纳税总额超过5000万元(含)的企业。
(2)奖励范围
企业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闲置资产成功后的次年开始,与上年度相比的地方经济新增贡献部分,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奖励标准
企业被认定为兼并重组和盘活利用闲置资产成功年度定为当年度,成功年度前一年定为前年度,成功年度后三年依次定为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一年奖励按前年度被兼并或盘活方为基数确认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第二年奖励按第一年为基数确认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第三年奖励按第二年为基数确认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奖励50%,第三年奖励50%。
其中:符合“三种形式”中的第一种(控股收购)的,按照入股比例测算企业地方经济新增贡献部分;符合第二种(注册设立新企业)的,全额测算企业地方经济新增贡献部分;符合第三种(资产收购)的,按照收购方企业的实际出资收购资金占其收购完成后的总资产的比例,测算企业地方经济新增贡献部分。
3、对成功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化工、铅酸蓄电池等行业关停企业的,对其可能涉及的土壤污染情况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及土壤修复等费用,市镇两级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1)奖励对象
对在2019年内被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成功的化工、铅酸蓄电池等行业的关停企业进行土壤调查、评估及修复的出资企业。
(2)奖励范围
化工、铅酸蓄电池等行业关停企业在被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壤污染情况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及土壤修复等的发生费用。
(3)奖励标准
市、镇(园区、街道)和出资企业各承担1/3。对市、镇(园区、街道)的承担部分,按1: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若实际修复资金超过150万元(含)的,由市、镇两级各承担50万元,其它部分全部由出资企业承担。
(4)补充申报材料
①企业土壤污染情况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及土壤修复奖励资金申报表(附表6);
②企业与土壤调查、评估及修复工作承接单位的协议复印件;
③对关停企业进行土壤调查、评估及修复等产生的费用发票复印件;
④具有土壤修复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
⑤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责任科室:产业人才与合作科)
第九条 支持品牌、质量、标准建设
一、奖励标准
对当年度首次被评为全国、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度经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认定的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管理创新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首次被评为省自主工业品牌五十强、省管理创新示范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二、申报材料
无需企业申报,按照上级认定文件奖励。
(责任科室:投资与科技科、企业发展服务科)
第十条 支持企业两化融合
一、支持企业两化融合项目建设
1、奖励范围
(1)对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集成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等过程,实现两化深度融合的项目;
(2)项目建设期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3)企业应提供有效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购置发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奖励标准
按项目建设期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投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企业两化融合项目申报书、项目申请表(附件7);
(2)项目购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清单(附表8)及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5)宜兴市企业信用信息核查意见表;
(6)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其他证明材料。
二、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
1、奖励范围
当年度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
2、奖励标准
对当年度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奖励15万元。
3、申报材料
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以上级文件为奖励依据,企业无需申报。
(责任科室:融合发展科)
第十一条 鼓励物联网应用示范
1、重点支持物联网技术在工业、农业、电力、物流、交通、安防、节能环保、医疗健康、家居、水利、教育、旅游、商贸流通、安全生产、金融等领域应用示范和综合应用示范;
2、项目建设期内物联网产品和服务投入超过300万元,并提供相应发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列入与项目建设相关的硬件、软件清单的应进入项目申报单位财务账目中的固定资产(包括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支出项,所购买的服务应与企业相关实物或对象相对应。
对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内采购物联网产品和服务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项目申请表(附件9);
2、采购物联网产品和服务发票汇总表(附表10)及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5、宜兴市企业信用信息核查意见表;
6、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其他证明材料。
(责任科室:信息产业发展科)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上云
一、奖励范围
1、积极部署企业上云的制造业企业、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2、通过江苏省星级上云企业评定;
3、采购公有云基础设施及服务已支付费用累计达20万元以上。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与云服务商签订的公有云基础设施及服务采购合同,以及对应增值税发票金额为依据,分别按不超过累计核算后上云金额的50%、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宜兴市企业上云项目情况报告、“企业上云”财政补 贴资金申请表(附表11);
2、发票汇总表、发票复印件及云服务采购合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5、宜兴市企业信用信息核查意见表;
6、其他证明材料(建设方案、用户手册等)。
(责任科室:融合发展科)
第十三条 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软件业务收入的定义参照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最新),行业分类包括:软件产品行业、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信息安全行业、嵌入式系统软件行业。
二、奖励标准
当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1000万元,奖励20万元,每增加500万元增奖10万元,限奖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2019年度宜兴市软件业务收入奖励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企业信用信息核查意见表;、
3、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复印件;
4、企业近两年软件业务收入汇总表;
5、部分销售发票复印件;
6、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责任科室:信息产业发展科)
(第十至第十三事项限额3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节能降耗
一、奖励范围
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能源消费“双控”,以统计部门年度数据为依据,对当年度综合能耗、万元产值能耗下降显著的工业企业给予5-50万元奖励。
二、奖励标准
根据统计部门规模企业年度统计数据,对当年度万元产值能耗同比下降6%(含)以上且综合能耗同比下降2000吨标煤(含)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综合能耗同比下降2000吨标煤(含)-2200吨标煤的奖励5万元,综合能耗每多下降200吨标煤增加奖励1万元,以此类推,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该事项限额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宜兴市节能降耗奖励项目申请表(见附表13);
2、节能降耗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改造内容、节能原理、节能量计算及相关依据);
3、本年度及上年度财务报表、能源消耗表及凭证。
(责任科室: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第十五条 加强研发机构及平台建设
一、奖励标准
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其余绩效考核、投入、成果等方面奖励,由相关部门给予奖励)
二、申报材料
无需企业申报,按照上级认定文件奖励。
(责任科室:投资与科技科)
第十六条 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一、奖励标准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奖补标准,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行配套和补贴。
二、申报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另见当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责任科室:投资与科技科)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七条 审核程序
各镇、园区、街道经贸中心(经发局)按申报要求组织企业做好项目的申报材料,初审后经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报市工信局。
市工信局牵头组织市发改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市工信局、发改委负责监督审核项目可行性,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审核项目财务方面的相关资金。
市发改委汇总审核通过的项目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联合下发奖励资金兑现文件,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受奖单位。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资金管理。受奖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法人、个人,不得奖励;单位或个人受到与奖项有关的处罚,不得奖励。对未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款项,并取消其三年内奖励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建立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申报部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抽取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第二十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奖励资金分配和使用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的原则,接受市审计局、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一年。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