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1108 | 生成日期 | 2020-04-17 | 公开日期 | 2020-04-17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工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主题(二) | 宏观经济运行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经济,管理,设备原料,行政 | 分类词 | 工业,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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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项目备案 |
一、事项名称
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备案
二、设定依据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第二十六条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但应当在使用前向所在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使用特种水泥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
(三)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七条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但应当在使用前向所在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混凝土或者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四)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一百吨以下的;
(五)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
三、所需资料
(一)使用包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一);
(二)工程建设项目概算或预算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宜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与综合利用科提出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申请;
(二)节能与综合利用科对符合申请备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派员赴施工现场实地检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实地查验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备案决定,并签发同意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通知书(见附件二);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单位需要补全材料。材料补正后,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备案;
五、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六、受理地点
宜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联系电话
87985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