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规发〔2019〕3号 |
制发机关 | 港澳台宝典大全 |
成文日期 | 2019-12-12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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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2日
宜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与和谐发展,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
(二)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金统一管理、分级负担。
第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的城乡居民,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拟订、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账户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镇两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归集和监督管理。
市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
市民政、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我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情况设定若干档次,并适时调整;参保人员每年可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社区)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政府全额支付居民基础养老金,并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不含补缴),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列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者重度残疾等缴费困难群体,其个人缴费由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补贴。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第七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满60周岁;
(三)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含户籍迁入前未按规定每年缴费人员)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不间断缴费;未按照规定逐年缴费的,可以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后,办理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2011年1月1日起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市统一标准。对65周岁以上的参保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建立健全与居民收入、物价水平、财政能力等因素相关联的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第九条 参保人员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待遇享受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或者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转移接续,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市镇两级共同承担,统一归集市级财政专户。市镇两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政府补贴费用划转到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和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认证,并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冒领、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税务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存储、上解、划拨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0月30日《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政规发〔201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