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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水利局责任清单
来源:宜兴市水利局 时间:2020-12-10 10:31:05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5507 生成日期 2020-12-10 公开日期 2020-12-1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 水利、水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河流,水库,水务 分类词 农业,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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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兴市水利局责任清单

宜兴市水利局责任清单

部门:宜兴市水利局                                                       

序号

具体责任事项

设定依据

备注

1

组织起草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流域(区域)水利规划和重点水利工程规划,并监督实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2

负责全市水利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拟定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规范性文件】《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30日)(水规计〔2003〕344号)

    第四十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部门是各级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四十三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水利发展中长期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以及国家投资规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安排年度计划。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3

组织编制、审查全市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规范性文件】《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30日)(水规计〔2003〕344号)

    第十七条  地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定》(苏水计〔2011〕105号)

    第十八条  省水利厅和市、县(市)水利(务)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前期工作计划安排、立项申请、业务指导及组织协调,对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好项目前期储备。项目主管部门对上报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严格把关,对所报设计文件及其附件,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4

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工作

【规范性文件】《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30日)(水规计〔2003〕344号)

    第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第八条  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建设等项目。地方项目应在规划中界定,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地方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5

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28日)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2002年1月1日)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苏水基〔2002〕38号)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各级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实施行政监督的职能部门。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6

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4月30日颁布)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7

组织审核全市水利建设相关单位的资质及执业人员的资格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8

组织实施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工作

【规范性文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7年4月1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9

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重要技术引进工作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10

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规范性文件】《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2014〕322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利统计工作。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11

组织指导全市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管理流域性的重要水利工程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  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五条第一款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管理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12

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范围内建设项目方案的市级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  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13

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指导 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14

拟定全市重点水利工程的维修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属防洪工程的维修养护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3号)

    第六条  市县财政、水利部门管理职责。(二)开展项目申报、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三)按照事权划分要求对项目申报进行汇总和上报,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办法》(苏水管〔2015〕45号)

    第十二条  各市、县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在查清本级管辖范围内流域性水利工程状况、省骨干河道工程状况和确定工程维修及河湖管理工作量的基础上,考虑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确定下年度项目申报计划,原则上于每年12月底前联文上报省水利厅、财政厅。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15

负责指导水库移民工作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71号发布,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  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63号)

    (十四)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移民工作的领导及工作机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苏水规〔2013〕4号)。

    第五条  后期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编制后期扶持规划和年度计划。后期扶持规划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报市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水利厅、财政厅审批。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16

组织编制全市河道整治规划、河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全市防洪、水域岸线利用、河口控制、治理和开发专业(项)规划。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活动方案及其他与河道工程实施安全运行有关的活动

【政府规章】《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1996年8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一次修正 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2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四次修正)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是:

    (三)组织编制河道的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审查河道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协调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制定工程调度运用计划,执行上级调度指令;

    (五)管理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方案,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有关的活动,并对工程设施建设和使用以及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防汛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八、组织、指导全市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工作;负责管理流域性重要水利工程。

 

17

组织拟订全市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月2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2013年8月28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节约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水资源节约利用政策、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实施计划用水工作;

    (三)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四)指导城市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

    (五)指导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18

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月2日)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节约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水资源节约利用政策、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实施计划用水工作;

    (三)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四)指导城市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

    (五)指导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二、制定水资源保护、防洪、节水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评价工作。

 

19

组织拟定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月2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20

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和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简报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资源量、质的监测工作,定期发布本地区水资源公报,面向社会提供水文服务;定期发布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简报,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第三十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1

组织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2013年8月28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  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节约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水资源节约利用政策、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实施计划用水工作;

    (三)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四)指导城市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

    (五)指导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22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备案并监督实施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备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法规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农机管理、行政执法及行政许可工作,督促查处重大涉水、农机违法事件,指导仲裁水事、农机纠纷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支持;承办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23

承办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部门行政许可服务职责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指导协调仲裁水事、农机纠纷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支持;承办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农机纠纷,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组织开展水法规宣传工作;承办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部门行政许可服务职责。

 

24

承办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备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法规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农机管理、行政执法及行政许可工作,督促查处重大涉水、指导仲裁水事纠纷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支持;承办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25

负责全市水政监察队伍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水政监察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考核和奖惩; 负责全市水行政执法的统计和评定工作

【规章】《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根据2004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20号令修正)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底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水政监察队伍负责对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水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负责全市水政监察队伍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水政监察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考核和奖惩; 负责全市水行政执法的统计和评定工作。

 

26

组织全市重大水事案件的查处,配合公安和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规章】《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根据2004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20号令修正)

    第九条  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是:3、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4、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组织全市重大水事案件的查处,配合公安和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27

按省、市防指指令,组织全市流域性江、河、湖库人为设置的行洪障碍实施清除并检查和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10年12月28日)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按省、市防指指令,组织全市流域性江、河、湖库人为设置的行洪障碍实施清除并检查和验收。

 

28

编制全市农村水利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节水灌溉、圩区治理、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农村改革创新力度 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的意见” (2015年省委一号文件)

    16.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按照“同网、同质、同服务”的要求,推进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解决3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加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实施中小河流重点县项目,兴建农村小型桥梁6000座,提升农村河网水系的引排能力和水生态环境。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29

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编制全市农村水利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节水灌溉、圩区治理、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30

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市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负责监督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第3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市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负责监督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31

负责市以上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负责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水财〔2008〕1号,2008年1月1日)

    第四条  各级水利主管理部门是水利建设资金监管主体,负责对所属建设项目的水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署令2003第4号

【规范性文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3.4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负责市以上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负责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2

指导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产发〔1996〕5号 ,1996年1月27日)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均应设置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其监督管理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负责市以上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负责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3

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汛防旱工作,对流域性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协助参与市区防洪工程、设施的规划,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汛防旱工作,对流域性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协助参与市区防洪工程、设施的规划,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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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全市防汛防旱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全市防汛防旱工作,承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第86号发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防洪条例》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有关部门、同级军事机关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市区防汛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汛防旱工作,对流域性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协助参与市区防洪工程、设施的规划,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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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全市汛前、汛后检查,组织调度抗洪抢险救灾所需物资、设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第86号发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汛防旱工作,对流域性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协助参与市区防洪工程、设施的规划,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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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收集、整理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及时反馈给上级有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防洪条例》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四)负责发布本地区的汛情通告。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汛防旱工作,对流域性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协助参与市区防洪工程、设施的规划,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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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流域性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对城区防洪工程和调水引流工程实施运行调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第86号发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防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部必须有负责人主持工作。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并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防洪条例》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三)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日)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水量、水质调度方案,维持河道生态所需要的流量和水位,加强河道水体交换,逐步提高河道水系自然净化能力,改善河道水环境。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汛防旱工作,对流域性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协助参与市区防洪工程、设施的规划,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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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第86号发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防洪条例》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防御洪水方案实行分级编制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本辖区防御洪水方案,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防御洪水方案,由设区的市、县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经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汛防旱工作,对流域性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协助参与市区防洪工程、设施的规划,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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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协调和考核全市的蓝藻(水草)打捞与处理工作,处理蓝藻暴发等突发事件

【规范性文件】《无锡市蓝藻打捞与处理管理办法》(锡政规〔2012〕3号)

    第五条第一款  市政府设立的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考核全市的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处理蓝藻暴发等突发事件。第三款: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蓝藻打捞与处理的日常工作。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组织实施太湖蓝藻治理并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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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涉水违法事件

【部门“三定”】《宜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8号)

组织、指导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工作。加强河道管理,查处涉水违法事件;指导协调水事纠纷调处工作;内设机构:水政水资源科 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备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法规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农机管理、行政执法及行政许可工作,督促查处重大涉水、农机违法事件,指导仲裁水事、农机纠纷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支持;承办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备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法规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农机管理、行政执法及行政许可工作,督促查处重大涉水、农机违法事件,指导仲裁水事、农机纠纷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支持;承办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