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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日期:2020-12-21 16:28:54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5991 | 生成日期 | 2020-12-21 | 公开日期 | 2020-12-2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财政、金融、审计 | 主题(二) | 财政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经济,管理,政采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财政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
市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规范参与政府采购各类主体的行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1.《负面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在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合同签订验收、依法提供材料等环节中严格禁止的行为事项清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禁止《负面清单》中所列的行为事项。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设置《负面清单》中的禁止性内容,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单位执行《负面清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反《负面清单》情形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4.《负面清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遇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变化将另行调整和完善。
无锡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