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04期
市政府关于《宜兴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21-01-28 15:24:49   [        ]     
文号 宜政发〔2020〕237 号
制发机关 港澳台宝典大全
成文日期 2020-12-07
文件类别 意见
文件状态 正在执行

市政府关于《宜兴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宜政发〔2020237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 1 1 日开始施行,《办法》对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以下简称餐废)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促进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城市市容环境面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人居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办法》的贯彻执行,切实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解决餐废管理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监管职责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拟定全市餐废管理工作的开展规划,拟定全市餐废收集、运输、处置标准和规范,建立通用信息平台,制订服务质量的评价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照《办法》明确权限查处违法行为;负责统筹全市范围内的餐废管理,并对餐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根据《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负责对餐废产生单位隔油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设置和运行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预处理超标排放的行为;负责对餐厨处理PPP 项目实施严格的绩效管理、绩效考核,并编制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市发展与改革委负责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餐废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扶持相关企业发展;负责收集非法收集、运输、处置餐废的单位及个人的信用信息,依法依规纳入信用体系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对餐厨处理PPP 项目运行缺口部分所支付的政府补贴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对应条款,依法查处餐废产生单位的违法倾倒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购买、使用以餐废为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会同属地镇(园区、街道)督促集中供餐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与光大环保餐厨处理(宜兴)有限公司签订《餐废收运处置协议》;依法查处利用餐废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的制定,并做好餐废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食堂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严格落实餐废分类收集措施,并指导履行餐废收运协议。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畜禽饲养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废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餐废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办理禁入区域收运车辆准入手续,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废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废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餐废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职查处非法从事运输餐废的经营行为。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餐废相关问题热线诉求件的交办及督办工作。

 

宜兴生态环境局负责餐废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环节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政府办负责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严格落实餐废分类收集措施,并指导履行餐废收运协议。

 

市工业与信息化局督促工业企业食堂严格落实餐废收集措施,并督促履行餐废收运协议。

 

市教育局负责对全市所有大、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严格落实餐废分类收集措施,并指导履行餐废收运协议。

 

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养老机构食堂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严格落实餐废分类收集措施,并指导履行餐废收运协议。

 

市商务局负责对餐饮业行业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督促餐饮行业管理单位将餐废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负责对全市商业广场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严格落实餐废分类收集措施,并指导履行餐废收运协议。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对全市大中型宾馆酒店餐饮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严格落实餐废分类收集措施,并指导履行餐废收运协议。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餐废产生、收集、运输及处理等监督管理方面的相关配合工作,做好对下属企事业单位餐废管理的组织领导、专项整治、长效治理等工作。

 

各镇(园区、街道)属地环卫部门接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业务指导,按照属地集中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餐废源头的管控、收集布点及区域汇总等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做好配合。

 

二、餐废源头管控

 

餐废源头是指餐废收集容器、隔油池及排水管道中(隔油池外5 米以内)贮存的食物残余、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各类油水混合物。

 

         2021 年度,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牵头,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作,开展全市范围的餐废产生单位污水排放专项整治工作,通过整治规范餐废产生单位的排水行为,进一步提升餐废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水平。污水达不到接管标准的,应建设隔油池等预处理装置达到接管标准或达标排放。至2021 年底实现餐废处置许可单位隔油池等预处理装置全覆盖,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进行有效预处理而超标排放的餐废产生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由属地环卫部门,取得餐废收运许可的服务单位以及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组成工作组,全面普查确认全市域各类餐废产生单位情况,具备条件的签订餐废收运协议并授予处置许可。所需企业名录等信息资料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对于拒不配合普查确认和拒不签订收运协议的餐废产生单位,由工作组提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对其违反《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餐废处置的行为予以挂号督办、曝光和顶格处罚,并责令整改,直至整改完毕并签订餐废收运协议。

 

三、行业准入条件

 

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废收集、运输、处理等经营许可的决定,向中标单位颁发经营许可证并签订协议。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含餐废油脂的专业化收集、运输及处理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上述活动,如果违反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举报奖励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向相关部门举报。对违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行为有效制止或者举报查实,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对第一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取得处置许可的餐废产生单位未设置隔油池等预处理设施或未正常运行(2022 年起),对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的污水未进行预处理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或者举报查实的,奖励

      (二)对取得处置许可的餐废产生单位将餐废故意混入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废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或者举报查实的,奖励50 元;

 

      (三)对取得处置许可的餐废产生单位将餐废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沟渠和公共厕所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或者举报查实的,奖励50元;

 

      (四)对取得处置许可的餐废产生单位将餐废交由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或者举报查实的,奖励50元;

 

      (五)对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废收集、运输单位任意倾倒、抛洒、丢弃、排放餐废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或者举报查实的,奖励200 元;

 

      (六)对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废收集、运输单位将餐废和其他生活废弃物混收、混运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或者举报查实的,奖励200 元;

 

      (七)对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废收集、运输单位将餐废交由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或者举报查实的,奖励500 元;

 

      (八)对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废处理单位直接接收、处置产生单位餐废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或者举报查实的,奖励500 元。

 

     五、餐废收集、运输布点标准

 

    

     建成区(含镇、街道、园区)集中供餐的非餐饮类单位所产生的餐废,一单位一布点收集运输;

 

 

     建成区(含镇、街道、园区)餐饮类单位,日产餐废在100 公斤以上的一单位一布点收集运输,日产餐废在100 公斤以下的可以按照地理位置布局多单位一布点收集运输;

 

     农村分散式集中供餐的非餐饮类单位及农家乐等餐饮类单位,暂按照公交化模式布点定时收集运输,项目实施初期可以按照具体情况予以增减、合并、单列点位等调整,由镇(园区、街道)属地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农村分散式餐废的区域汇总工作;

 

     全市域范围内市镇两级政府及民间重大活动的保障工作,按照属地政府要求临时布点收集餐废。

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收集、运输服务单位按照布点提供若干120 升方型专用餐废收集桶(与餐废专用运输车辆配套),交由已取得处置许可的餐废产生单位无偿使用。

 

六、餐废收集、运输操作标准

 

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废收集、运输单位从事餐废运输必须选用翻转式厨余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专用收运车辆;所有专用收运车辆的收运线路、停放场所安排等信息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备案,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更新。

 

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废收集、运输单位要按照环境卫生标准和规范完成餐废的收集运输工作,原则上每个布点每天收运不少于一次,保证餐废的日产日清;按照谁污染、谁清理原则,及时清理收集作业场地并复位餐废收集设施。

 

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废收集、运输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所有监管部门对餐废收集、运输各对应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七、依法执行处罚规定

 

市行政审批局受理违反餐废管理规定相关行为的投诉、举报类工单,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1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一)取得处置许可的餐废产生单位违反《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出现情形(二)至(五)之一且查实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一次处以200 元罚款;拒不认罚的,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取消其餐废处置许可,并予以公开曝光,所掌握违法证据资料移交对口监管职能部门跟踪查处。

 

(二)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废收集、运输服务单位未将与餐废产生单位所签订协议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备案的,责令备案;拒不备案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一次处以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经营许可而从事餐废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四)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废收集、运输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者堆放餐废;将餐废和其他生活废弃物混收、混运;收集、运输未取得处置许可单位的餐废;将餐废交由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理。

 

(五)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废处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罚款:

 

拒绝接收、处置已取得收集、运输经营许可服务单位移送的餐废;接收、处置未取得收集、运输经营许可单位和个人移送的餐废;直接接收、处置餐废产生单位移送的餐废;擅自暂停餐废处理设施运行的。

 

(六)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废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市公用

事业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21 1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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