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规发〔2020〕1号 |
制发机关 | 港澳台宝典大全 |
成文日期 | 2020-09-25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政规发〔2020〕1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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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政府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积极进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开发和利用。
第五条 市城管部门是建筑垃圾处置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接受市城管部门指导,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第七条 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条件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运输专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八条 对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对制止有效或者举报查实的,可以给予奖励,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取得处置许可。未经许可的,不得擅自处置。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根据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取得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给经核准的处置、运输、消纳单位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自有一定规模的符合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保养和监测等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密闭运输;
(二)严禁超载;
(三)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四)不得沿途丢弃、遗撒;
(五)随车携带车辆运输处置证明和车辆准运证;
(六)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运送到指定场地;
(七)统一车辆标识,加装数字化监控设备,放大号牌应当清晰、完整;
(八)安装符合规定、有效的转弯、倒车蜂鸣语音提示器和右转弯安全防护雷达等设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运输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行驶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准行证》,并提供《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车辆准运证》和《建筑垃圾车辆运输处置证明》。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 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区域,物业公司应当在管辖区域内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收集管辖区域内产生的装修垃圾,并负责交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运输至指定的集中堆放点。
无物业公司管理的区域,所在村(居)委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置临时堆放场所,实行辖区装修垃圾的相对集中堆放,并负责交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运输至指定的集中堆放点。
第十八条 属地镇(街道)应当合理设置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并负责将集中堆放点的装修垃圾交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规模较大的的企事业单位产生的装修垃圾,可由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直接交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第十九条 城管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车辆和驾驶员建立安全运行诚信档案,落实“黑名单”制度,具体规定由城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设置应当经过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管理,进出车辆、消纳数量等基础数据接入市数字城管平台统一监管。
第二十四条 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负有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05〕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