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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长江流域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
日期:2021-04-15 14:42:39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2145 | 生成日期 | 2021-04-15 | 公开日期 | 2021-04-1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二) | 司法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文件,通知,行政 | 分类词 | 司法,文秘工作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长江流域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落实长江保护法规定以及中央有关精神,推动长江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无锡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 |
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长江流域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落实长江保护法规定以及中央有关精神,推动长江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无锡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现就我市涉及长江流域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现行有效的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清理工作以的规定为长江保护法依据,清理工作中应当严格把握: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长江保护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有关精神的,及时进行废止、修改或者提出废止、修改的意见。
三、清理主体
1、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包括宜政规发、宜政发、宜政办发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由实施单位提出清理意见;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实施的,由主要实施单位会同相关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实施单位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2、市政府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负责清理”的原则,自行组织清理。
四、工作要求
市各有关单位将清理工作完成情况、清理建议、清理结果汇总表(见附件)以及清理后规范性文件文本书面报送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