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4.6”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2992 | 生成日期 | 2021-06-09 | 公开日期 | 2021-06-0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二)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行政,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 分类词 | 行政事务,安全生产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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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市政府关于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4.6”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4.6”事故调查组: 你调查组《关于请求对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4.6”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的请示》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同意调查组提出的《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4.6”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各有关单位要将调查组的建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
市政府关于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4.6”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4.6”事故调查组:
你调查组《关于请求对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4.6”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的请示》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同意调查组提出的《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4.6”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各有关单位要将调查组的建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4.6”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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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1日
附件:
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4.6”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4月6日16时许,位于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名生产作业人员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宜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成立了以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和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市监察委员会派员参加的“4.6”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17日,注册资本1598万元整,法定代表人:虞佰欧,公司地址位于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庆源大道4号,公司从事封头的制造、加工,该公司主要有电焊车间和打磨车间,公司现有员工40多人,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虞佰欧。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4月6日16许,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打磨工余弟成在打磨车间打磨钢板(圆形,直径约2.9米,厚约1.5厘米)。余弟成打磨完钢板一面的圆边后,用行车将圆板吊起(一个挂钩勾住圆板的一边),再将圆板翻过来平放后打磨另外一面。在吊起圆板时,圆板脱落倒下,压在余弟成身上。在车间内打扫卫生的秦建华听见声响后,转身过去查看,发现余弟成整个人被压在圆板下面,秦建华立即喊人来施救。公司其他人到现场后将余弟成救出,并用车送宜兴市人民医院抢救,余弟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余弟成,男,61岁,户籍地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汤家汇镇梅河村郑坳组,身份证号码:34242619570717****。
2.该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1.直接原因
余弟成在危险区域内吊运钢板,钢板从吊具上滑落,压在身上,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这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
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未针对的吊运钢板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余弟成吊运作业无章可循,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但是未认真落实,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未能确保职工掌握岗位知识和技能,导致余弟成安全意识差,进入危险区域进行吊运钢板作业,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虽然制定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是未认真落实,对吊运作业时存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
3.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4.6”起重伤害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1.余弟成,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打磨工,在危险区域内进行吊运钢板,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王永兵,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安全员,未认真履职,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公司按照厂规厂纪对其进行处理。
3.虞佰欧,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职,一是未针对吊运作业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二是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导致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安监局对其立案调查处理。
4.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未能确保职工掌握岗位知识和技能,同时未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吊运作业时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市安监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
公司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员工应认真吸取教训,认真总结,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为此,事故调查组建议企业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对岗位危险因素的辨识,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员工严格执行;
2.进一步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进一步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4.6”事故调查组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