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无锡安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7.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3008 | 生成日期 | 2021-06-10 | 公开日期 | 2021-06-1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二)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行政,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 分类词 | 行政事务,安全生产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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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市政府关于无锡安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7.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7.1”事故调查组: 你调查组《关于请求对无锡安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7.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的请示》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同意调查组提出的《无锡安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7.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各有关单位要将调查组的建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
市政府关于无锡安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7.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7.1”事故调查组:
你调查组《关于请求对无锡安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7.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的请示》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同意调查组提出的《无锡安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7.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各有关单位要将调查组的建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无锡安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7.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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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7日
附件:
无锡安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7.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7月1日15时左右,位于宜兴市官林镇的无锡安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东北门处厂道上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名人员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宜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成立了以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和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市监察委员会派员参加的“7.1”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及相关情况
无锡安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5日,地址位于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53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18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BBHR9L,法定代表人:蒋君西。该公司属于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和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在同一厂区内,生产车间位于厂区最南面的三号车间,主要生产电缆附件,公司现有员工20余人。由于无锡安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新成立组建,公司员工和叉车由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派遣安排至无锡安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劳动关系和叉车所属单位尚未转移至无锡安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9年7月1日14时许,无锡安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蒋君西安排叉车驾驶员薛伟叉送线缆至生产车间内。15时左右,薛伟操作叉车(车牌号为苏BS7731的10吨叉车)送完线缆后空车从车间西北门出来,然后沿着厂道南侧向东行驶。行驶至车间东北门处时,薛伟正好接电话,拉丝工路国兴从车间内出来,叉车压到路国兴。薛伟感觉到车轮压到物体,就立即停车下来查看,然后发现路国兴躺在叉车的两个车轮之间。薛伟立即打电话给蒋君西并喊人来施救,这时附近的工人发现情况立即赶过来帮忙施救同时拨打了“110”和“120”电话。救护车到现场后将路国兴送官林医院抢救,路国兴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路国兴,男,53岁,身份证号码:32040419661013****,户籍地位于宜兴市官林镇凌霞村大田村77号。
2.该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1.直接原因
薛伟驾驶叉车在行驶过程中存在分散注意力行为,疏于观察周边状况;同时,路国兴从车间出来时未认真观察周边安全情况,被行驶的叉车撞倒碾过,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这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无锡安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未认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能确保其掌握岗位安全知识和技能,导致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意识差;二是未针对厂内机动车辆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相关安全要求不明确,导致对叉车作业处于失管状态。
3.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无锡安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7.1”车辆伤害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1. 薛伟,叉车工,驾驶叉车在行驶过程中,存在分散注意力行为,疏于观察周边状况,未能及时发现从车间出来的路国兴,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对其立案调查处理。
2. 路国兴,拉丝工,从车间出来时未认真观察周边安全情况,未及时避让正在厂道上行驶的叉车,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3.章建萍,无锡安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兼安全管理员,未认真履职,未组织对公司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针对厂内机动车辆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公司按照厂规厂纪对其严肃处理。
4.蒋君西,无锡安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职,未针对厂内机动车辆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同时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导致公司对厂内机动车辆处于失管状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处理。
5.无锡安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未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未能确保其掌握岗位知识和技能;二是未认真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厂内机动车辆处于失管状态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
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掌握岗位安全知识和技能;
2.建立健全相应的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相关作业人员认真遵守和落实;
3.进一步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无锡安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7.1”事故调查组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