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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兴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管理办),各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各人民团体,市各国有企业:
《宜兴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宜兴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设美丽宜兴,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无锡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市委有关部门指导监督责任
(一)市纪委监委职责: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上级交办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开展调查处置。
4.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指导。
(二)市委办公室职责:
1.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统筹协调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督促落实。
3.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内法规的审核和备案审查。
4.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指导。
(三)市委组织部职责:
1.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全生态环境系统与地方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双向交流机制,有计划地通过交流、轮岗等形式,选派优秀干部双向交流任职(挂职),充实生态环境保护力量。
2.负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中央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等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3.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会同市纪委监委机关、市生态环境或其他负有资源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规定。
4.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计划,保障教育培训课时数。
5.指导机关各级党组织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推动树立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理念。
6.负责对机关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四)市委宣传部职责:
1.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省委、无锡市委、宜兴市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指导、统筹、协调、部署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2.组织主流媒体、新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和应对,统一协调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联合举办“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开展“最美基层环保人”评选活动。
(五)市委政法委职责: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
2.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执法监督,协调涉生态环境案件政策法律适用问题和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案件。
3.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六)市委编办职责:
1.协调市级各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负责有关部门协调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市法院、检察院工作职责
(一)市法院职责:
1.依法审查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强化行政执法司法监督,依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2.加强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案件,发挥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预防、减损功能。
3.加强对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二)市检察院职责:
1.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办理。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法律监督。
3.加强环境公益检察保护,支持、督促有关社会组织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推动完善检察公益诉讼与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衔接机制。积极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加大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力度。
4.加强对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室职责:
1.推动各镇、园区、街道及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无锡市委市政府、宜兴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加强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整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
1.优化生产力布局,推进产业绿色发展,化解过剩产能,培育壮大新动能。
2.组织拟订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负面清单以及产业政策。
3.统筹协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指导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配合市工信局开展能源消耗强度双控行动。
4.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价费政策,制定调整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5.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健全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及时归集、管理社会环境信用信息,相关信用信息和信息评价结果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生态环境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社会主体,推动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6.协调指导重大建设项目和产业布局规划实施中的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
7.按生态保护补偿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组织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淘汰落后燃煤机组,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9.组织协调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加快输电通道建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区外来电比例。
10.发展清洁能源,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有序发展水能等可再生能源,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推动能源结构低碳化。
11.负责编制能源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规划、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并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规划的衔接工作。
12.依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办理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核等工作。
13.按照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三)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职责:
1.综合行使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协调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组织协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综合整治等有关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3.负责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职责范围内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镇、园区、街道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监督指导国家和省、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负责提出上级下达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井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水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7.履行全市范围内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管。参与拟订太湖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参与拟订全市范围内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太湖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对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太湖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8.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补偿工作。
9.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协助上级部门组织辐射环境监测。配合上级部门对市内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10.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市规定组织审查相关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国家和市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1.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
12.负责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3.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生态环境信息。
14.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5.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中央和省委、市委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参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归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国际合作项目,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16.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四)市教育局职责:
1.制定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校园的具体方案,在相关学科教学、课内课外活动以及学校管理各个环节中充分体现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消费,把学习实践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化为学生自觉行为。
2.制定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按照预警级别落实应急保护措施。
3.组织开展绿色学校创建行动。
(五)市科学技术局职责:
1.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技投入,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应用,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2.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科技服务第三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3.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研发,加强绿色低碳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与应用示范,为温室气体减排提供技术支撑。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
1.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领域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工业节能。
2.综合协调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指导实施能源消耗强度双控行动。
3.引导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组织开展环保重点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
4.推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依法依规牵头组织利用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5.负责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
6.在职责范围内防范企业拆除造成土壤污染,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七)市公安局职责:
1.配合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其他高污染机动车的淘汰报废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加强对超标排放机动车辆的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
2.组织指导依法侦办涉嫌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案件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查处阻碍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3.配合有关部门对街道、广场、社区等区域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交通运输噪声的监督管理。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4.监督指导核设施运营单位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5.依法打击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6.参与敏感和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指导涉环保项目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7.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八)市民政局职责:
1.会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2.指导殡葬项目等场地、设施的建设及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救助工作。
(九)市司法局职责:
1.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工作。
2.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3.加强对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4.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监督和协调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5.依法加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6.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审核、登记、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依法予以法律援助。
(十)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
1.研究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保障,支持重大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项目和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监控、信息和科技支撑体系等能力建设。
2.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落实资源及生态环境税费制度。将生态环境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市级生态环境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会同相关部门健全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转移支付支持力度。
3.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
5.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6.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
7.督促市属国有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防范化解环境风险。
(十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1.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培训。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制订生态环境人才引进计划,促进生态环境保护队伍业务、技术水平提升。
2.将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十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
1.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布局。
2.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3.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隐患排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的监管工作。监督管理地质公园建设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4.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5.指导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组织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6.指导污染地块再开发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
7.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湿地修复等工作,按生态补偿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领域生态补偿工作。
8.与生态环境、农村农业等部门共同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供地管理体系。
9.负责森林、湿地资源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10.组织监督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11.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实行严格审批,指导监督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
12.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推进城市绿化进程,负责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1.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指导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参与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方案会审。指导开展美丽宜居乡村、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改造。
2.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建筑工地应急工作方案,负责落实建筑施工等控尘和停工等措施,负责督促建筑工地做好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冲洗防尘工作。指导监督市政施工废水、噪声、废气、扬尘、恶臭等污染处理。
3.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协助处置地震灾害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4.指导绿色社区建设,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
5.指导督促建筑工程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及胶粘剂。严禁使用国家、省、市明令禁止或列入淘汰目录的建筑涂料产品。
6.负责建成区古树名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1.指导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配合有关部门构建城市绿色交通管理网络,推进绿色交通发展。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污染监督管理,指导职责范围内市重点公路、水路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督促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3.按照国家及省、市划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协同做好港口扬尘污染防治。牵头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增强码头水污染防治能力,开展小吨位运输船舶的生活污水防治改造,加快港口、码头、靠泊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协同推动港口货物多式联运,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市场。
4.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经营许可,按照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监管。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消耗达标车型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高污染营运车辆的淘汰工作。加强对危险货物、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活动的日常监管,协助相关部门按法定职责分工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并开展调查。按照职责做好道路扬尘污染、交通运输噪声监管和防治工作。
5.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运输保障工作。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宣传教育,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督促其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6.按职责分工做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加强机动车排放超标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
(十五)市城市管理局职责:
1.负责对城市建成区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实施密闭运输的监督管理防止物料遗散。
2.负责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地区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负责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
3.负责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监督管理。
4.监督管理城市建成区建筑垃圾利用项目建设和规范化处置。负责向城市河道、水面倾倒废弃物,以及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等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贮存固体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5.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运输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负责城市道路散装、流体物料运输扬尘和渣土运输扬尘污染监督管理。
6.负责实施城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
(十六)市水利局职责:
1.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
2.在办理水利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过程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
3.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防治水土流失。强化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指导城市中水回用等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4.承担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落实河、湖长制的各项任务。
5.指导监督检查水利项目建设工地施工废气、扬尘等污染防治。
6.组织指导太湖蓝藻治理工作,统筹全市蓝藻、水草打捞和处置工作。负责湖泛巡查、蓝藻倒灌防控、调水引流、生态清淤、沿湖闸门控制和巡查等工作,落实湖泛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7.指导全市农村节水灌溉、圩区治理、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
8.强化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各镇、园区、街道制定河道清淤疏浚、调水引流工作方案,协调并参与市级以上主管河道整治工作。配合开展黑臭水体识别评估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各镇、园区、街道制定黑臭水体调水活水和清淤疏浚方案。
9.推进应急水源地达标建设。
10.按生态补偿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领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七)市农业农村局职责:
1.承担农业绿色发展任务,指导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现代绿色生态农业发展。组织指导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
2.指导畜牧业调整优化结构布局,推进规范化标准化养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布局调整和标准化工作,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管理等工作。指导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推动尾水达标排放。
3.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协助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对监测评估表明污染的农用地块,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重点监测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组织建立农用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档案,指导受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管控。
4.指导农业清洁生产、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督管理,完善废弃农膜回收体系。指导、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5.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6.负责动物防疫以及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
7.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
8.按生态补偿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领域生态补偿工作。
(十八)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责:
1.负责全市公共供水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公共供水专项规划和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编制公共供水、节约用水年度计划。指导城乡公共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健全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公共供水水质监测制度,监督供水企业做好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日常水质检测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水质抽检监督管理。参与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水源地达标建设。组织实施应急备用水源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指导各地饮用水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全市排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镇编制生活污水规划、分期安排生活污水设施建设计划,指导建设、改造城镇雨污分流工程,负责排水许可证核发和监管,指导各镇(园区、街道)推进排水达标区建设工作。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行和监管机制,负责对城镇生活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考核。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组织实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并加强农村污水行业监管。
3.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回收利用,编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改造计划,推进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和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做好生活污水再生利用等工作。
4.负责城区河道黑臭水体的整治、管理、督察和考核工作。
5.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落实公用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6.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运行进行监督管理,提高环卫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堆放)场规范化封场整治。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
7.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全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餐厨垃圾处置,推进餐厨垃圾利用项目建设。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8.指导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十九)市商务局职责:
1.严把招商引资生态环境准入关,推进流通领域相关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
2.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指导创建绿色商场(街区),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绿色发展。
(二十)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职责:
1.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环境开展监督检查。
2.指导广播和电视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舆论监督,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3.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指导和督促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预警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引导。
4.指导、督促新建广播电视发射设施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措施。
5.加强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开展文明旅游。
(二十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
1.指导和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2.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的管理,参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工作,负责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依法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开水龙头出水水质状况。
4.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和环境公害病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二十二)市审计局职责:
1.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资金和项目、支撑保障及落实生态环境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的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3.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分析财政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的合法、合规、效益等情况,促进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落实和完善。
(二十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1.及时将有关部门在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上发布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与环境相关的许可、处罚信息同步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作为政府部门信用监管的参考内容。
2.对纳入强制检定管理的环境监测类计量器具实施检定。对我市生产领域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3.负责我市生产领域车用燃油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我市生产领域有机溶剂产品的质量监督,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的国家限值标准。
6.负责省市级资质认定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
7.负责对餐饮服务经营机构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
8.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等行为,配合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取缔工作。
9.打击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市场、网络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等行为。
10.对销售的煤炭、石油焦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是否符合质量或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
(二十四)市应急管理局职责:
1.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管控各类安全风险,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2.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工作。及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地质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3.监督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安全特性鉴定及稳定化处理。
4.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环境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十五)市统计局职责:
1.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的问责调查。
2.探索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组织实施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
(二十六)宜兴海关职责:
1.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
2.加强进出境货物及物品是否符合生态环境相关要求的检验检疫。
(二十七)市气象局职责:
1.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分析及信息发布,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及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
2.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和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二十八)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
1.建立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推进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动正向激励绿色金融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2.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绿色信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管控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信贷。
3.鼓励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督促保险机构创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提升环境保护保险服务能力。
(二十九)市税务局职责:
1.依法征收管理环境保护税。
2.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三十)江苏宜兴海事处职责:
1.负责所辖水域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船舶污染事故现场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与应急反应行动,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2.推进船舶污染防治,加强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能力,加强对超标排放船舶的执法,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船用燃油行为实施监督。
(三十一)市行政审批局职责
1.负责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审批与监管的协同联动机制。
2.按照生态保护有关文件,做好项目备案、核准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其他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主动抓好主要职能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职能配置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以及省委、省政府文件,市委、市政府文件中有明确任务分工要求的,继续抓好落实。本责任清单出台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对生态环境责任分工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职责执行。责任清单中没有规定的或者与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的,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规定的职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