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03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21-09-01 15:37:20   [        ]     
文号 宜政发〔2021〕103号
制发机关 港澳台宝典大全
成文日期 2021-05-26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正在执行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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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526

 

宜兴市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加强项目建设环节和过程监管,控制建设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项目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宜兴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均应按本细则执行。对由本市组织实施的无锡市级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其规定;上级无明确规定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管理是指对项目从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到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法人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项目法人(即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为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委、招管办、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公用事业等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共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切实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管理工作,杜绝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项目完成建议书批复后应及早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开工、按时完成。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确定应当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项目功能定位、规模等内容,精心组织工程勘察和初步设计,并出具真实、准确的勘察、设计文件。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施工图设计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招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非标设备制作及工程施工的需要。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审。建设单位应按照符合设计要求、不突破项目概算的原则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初审并视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按规定委托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审图机构应按照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原则进行审查。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业务审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根据发改委批准的工程概算范围进行业务审查,未经概算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审查;业务审查应按照满足工程量清单编制、有利于节约财政资金、防止标后变更的原则进行。    

    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发现设计深度不够、设计范围不明确、存在标后变更隐患、不能满足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等情况的,或发现施工图设计预算造价超出项目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直接导致工程发生重大变更,造成造价明显增加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勘察费、设计费,并作不良信用记录。

本章有关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列入合同的必要约定。   

 

第三章  概算评审、审核

 

第九条  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完成后,经建设单位初审,一般性项目直接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进行评审、审核。初步设计提出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必须报政府同意后再报市发改、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和审核。具体评审和审核工作按照《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发〔2015103号)执行。

项目概算评审和审核意见是市政府对项目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发改委进行概算审批、建设单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投标及政府采购、财政局安排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四章  

 

第十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按照“凡进必进、统一纳管的要求进行招标,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8126号)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标的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标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建设单位可依法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中原则上不得设置预留金。除明确由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外,原则上不得设置暂定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时,应当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一起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首次发包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整个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一次性提交市招管办,或按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不得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发包或者规避招标。

按规定可以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依法在批复中确定。采用邀请招标的,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应当在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并应严格执行《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205号)。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切实增强做好标前准备工作的责任意识,及时做好市场调研和编制好招标文件,对标段划分、招标范围、进度控制、质量控制、造价控制等逐项进行明确和落实,标前准备工作不充分不得匆忙进入招投标程序。

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得设置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条款,应当及时回复投标疑问,依法处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积极配合市招管办处理投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合同送市招管办备案。

项目招标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切实履行项目标后管理的责任,积极开展标后履约评价工作,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的标后履约行为的日常考核工作,及时将考核结果报市招管办。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招标采用的评标办法必须符合国家、本省和本市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技术复杂或特殊专业技术要求需调整评标办法的,必须经市招管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并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施工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文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确定,审核通过后随招标文件同步发布。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保证金实行统一代收代退管理制度,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统一专户,负责统一收取和退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推进投标保证金应用银行及保险电子保函工作。

第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后,定期将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汇总后报市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市发改、财政部门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的招标控制价和中标单位的中标价加强项目投资的跟踪管理,严格控制项目超投资、超规模。

 

第五章  工程变更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设计功能、设计档次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他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坚持程序透明、集体商量、科学决策、先批后变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批同意的设计施工图组织实施。确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原设计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或现场负责人牵头组织有关方面充分论证,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设计的建议,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后,方可按变更设计进行施工。涉及形态风格、建筑设计等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在委托变更设计前应先征得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变更可能增加工程量或材料、设备更换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审批:

(一)一般变更:住建、交通、水利、公用事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规定制定具体的工程变更细则;

(二)较大变更:若项目总投资超出经批准的概算、或未超批准的概算但累计变更造价超1000万元、或其他有关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时,须按相关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严格核(确)定变更工程量及相关综合单价。变更工程量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单位等多方现场核定并签字确认,并按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变更工程量涉及的相关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约定:

   (一)变更工程重新组织招标的,按重新招标价格确定;

   (二)变更工程未重新组织招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价格;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计价后让利一定的幅度,让利幅度应在合同中约定。

(2)变更工程量增减在15%(含15%)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增加工程量超过15%、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计价后,让利一定的幅度,让利幅度应在合同中约定。当工程量减少超过15%以上时,若该投标综合单价不存在不平衡报价,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执行原单价;若该投标综合单价存在不平衡报价,承包人应承担(享受)原不平衡报价的损失(受益),建设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具体标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变更应当做到审批程序规范、手续资料完备。建设单位应当按月分项目分工程汇总工程变更情况,并及时做好台账,项目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监管部门应认真监督到位。

    本章有关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应当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中明确。

 

第六章  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执行工程建设规范和有关强制性规定,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力争达到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标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并将相关的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列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必要约定。同时,围绕加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设工期管理,研究制订相关制度和措施,并选配专门人员组建工作班子,负责从勘察、设计、到施工各阶段、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对相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规定及履行合同情况的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严肃追究责任、落实处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按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落实各项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必须确保中标项目经理进驻现场,并不得随意更换。对中标项目经理实行押证管理制度和信用记录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工序管理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禁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严禁以次充好、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在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通知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到场验收,确保隐蔽工程质量并如实反映隐蔽工程量。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按合同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项目部进驻施工现场,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对总监理工程师实行押证管理制度和信用记录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倒排工程实施进度,合理确定工程实施各阶段、各环节、各工序的工期,排定工程实施详细计划并严格付诸实施,确保项目建设如期完成。

    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工期,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拟定施工组织优化方案、组织工程建设各方及相关专业部门(机构)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建议意见,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章  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十条  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编制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并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筹措和安排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应当执行“按年度计划、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合同、工程进度(依据跟踪审价、监理提供的完成工程量化数据填制)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意见。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应当按照财政审核的意见执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办法,不得突破本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制订严格的内部审核程序及相应的配套制度,并严格按照程序和制度要求,切实规范工程价款支付行为,严格控制工程价款的支付比例,不得突破以下最高支付比例限制规定:

工程完工前,工程建设资金(不包括前期费用),累计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60%;工程结算审核后,累计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工程结算审定价款的80%;项目由市发改委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局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批,并办理剩余资金的清算和拨付(工程涉及预留保证金的,按合同执行)

甲供材料、设备按政府采购合同付款;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等在相关联的单位工程(专项)验收后,按合同约定确定结算价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确定结算价款的80%,其余20%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对工程体量大(总投资10亿元以上)、建设周期较长的重大项目,单位工程审核完成超两年以上,经建设单位会同市发改、财政部门形成一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可支付该单位除预留保证金外的剩余款项。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经市政府“一事一议同意后,可对项目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按单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拨付相应资金。

第三十三条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基数分档计算。

建筑安装工程费(万元) 费率(%
1000及以下部分  2.0
1001-5000 部分 1.5
5001-10000部分 1.2
10001-50000部分  1.0
50001-100000部分 0.8
100000以上部分 0.4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三十四条  集中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集中建设的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集中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集中建设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同一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内核算和管理,并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审计、监委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工程价款支付等情况的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切实提高项目资金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第八章 项目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结算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工程结算审核、项目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审批。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原则上必须在3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结算书及相关工程完工结算资料;

(二)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结算和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组织进行单位工程(专项)验收;

(三)工程结算审核完成、且单位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附项目竣工报告),由市发改委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办理财务决算审批。对由市监委、审计局组织开展抽复审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抽复审工作完成后,市财政局办理财务决算审批。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三审(内审、审核或审计、抽复审)责任制,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

   (一)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进行内审,并明确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二)监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对经建设单位内审的工程结算资料应进行审核,视实际情况可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对由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应审查、复核,再出具意见,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三)市审计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及政府交办的项目有计划地执行国家审计监督,并应当有重点的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四)市监委、审计局根据职责分工单独或联合对审结项目组织开展抽复审,对抽复审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会同原审核单位及有关单位必须整改到位,并按相关规定支付余款。

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或核减幅度过大的,应当按如下比例扣减施工单位结算价。其中核减幅度超过10%(含10%)的,扣减额为核减金额的5%核减幅度超过5%(含5%)但在10%以内的,扣减额为核减金额5%50%。上述扣减比例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九章  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九条  市发改委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的政府投资项目,采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等形式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四十条  项目后评价是指在竣工验收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段时间后,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以及其他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评价分析,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效果评价、项目目标评价、项目建设的经验或教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等。

    第四十一条  市发改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在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基础上,研究形成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平衡、检查督查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章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为《宜兴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