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03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21-09-01 15:48:04   [        ]     
文号 宜政发〔2021〕102号
制发机关 港澳台宝典大全
成文日期 2021-05-26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正在执行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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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526

 

宜兴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无锡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锡政发〔2019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其中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统称为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  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协同、分工负责、信息共享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市发改委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下达和执行情况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三年项目库的建设;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含概算评审);负责审核、转报国家、省发改委审批的项目;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市财政局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负责政府拟投资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会同发改部门根据财力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规模,向市政府提出年度项目资金支出规模;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财务活动监督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有计划开展事前绩效论证及事后绩效重点评价。

(三)市审计局有计划地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工信局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类项目的计划编制、下达和执行情况管理;负责信息化类项目的方案(含概算)审查和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按照《宜兴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办法》(宜政办发〔201839号)及实施细则(宜工信〔20203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市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计划

 

第八条  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发展要求,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建立三年项目储备库,主管部门上报拟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由市政府或由市政府委托市发改委牵头召开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基本确认方案及投资额后才可列入储备库。根据需要由市财政局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论证。

三年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统一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年度计划分为实施项目(续建)、实施项目(新建)、预备项目。

储备库中实施较为迫切的项目经过市政府决策程序可列为预备项目;预备项目在完成方案深化、可研审批、概算审核、各类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后,在确认财政资金可以保障的情况下,经市政府同意可转为新建项目并开工建设;续建项目直接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条  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计划,报市发改委和财政局。市发改委和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综合平衡后编制下一年度计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一经发布,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加或调整。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财政预算相衔接。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审批和安排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需提供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及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概算审批前需提供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意见,市发改部门出具的概算评审意见,市工信局出具的项目审查意见(信息化项目)。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经市发改委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召集论证后批准,或由市政府批转至市发改委、财政局进行联合论证后提出相关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十七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资金的,由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改委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并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实施进度等信息。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人民防空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政府请示,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按程序调整项目投资概算。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项目使用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招标投标、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市发改委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委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的政府投资项目,采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等形式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通过在线平台实现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交由国企实施的市级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宜政规发〔20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