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6484 | 生成日期 | 2021-12-02 | 公开日期 | 2021-12-02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其他 | 主题(二) | 其他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车辆,运输,行政 | 分类词 | 交通,行政事务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宜兴市交通运输局对2020年印发的《宜兴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试行)》作了相应修改。 |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宜兴市交通运输局对2020年印发的《宜兴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试行)》作了相应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附件:《宜兴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试行)》
宜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2日
附件
宜兴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试行)
序号 |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 |
类别 |
依据 |
说明 |
1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
2 |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条 《江苏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四条第(一)项 《宜兴市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四条第(一)项 |
可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3 |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
行政许可 |
《江苏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四条第(一)项 《宜兴市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四条第(一)项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4 |
拟作出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吊销、撤销行政许可的 |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
《江苏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四条第(四)项 《宜兴市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四条第(四)项 |
根据法定情形,拟依法变更、撤回行政许可或者吊销、撤销行政许可的。 |
5 |
拟作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 |
行政强制 |
《江苏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四条第(五)项 《宜兴市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四条第(五)项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6 |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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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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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江苏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四条第(七)项 《宜兴市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四条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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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级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适用事项、适用范围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