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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宜兴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第五条:降低企业房租成本
来源:市财政局
日期:2021-12-28 14:31:59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7235 | 生成日期 | 2021-12-28 | 公开日期 | 2021-12-2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财政、金融、审计 | 主题(二) | 财政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经济,管理,租金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财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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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解读《宜兴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第五条:降低企业房租成本 |
解读《宜兴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第五条:降低企业房租成本。对承租本市国有企业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且因疫情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租户(含个体租户),免除1个月租金或延长相应租期。
一、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租户(含个体租户)房租
1.支持对象和标准
承租我市国有企业所有的商铺、厂房、写字楼等用于生产经营的,因受疫情影响,未开业或者开业期间经营困难的非国有中小企业租户(含个体租户),减免1个月房租。
2.减免方式
结合租金缴纳和租赁期限实际情况,减免可通过租金免收、租期顺延方式实施。
(1)疫情防控期间租金尚未收缴的,可直接免收1个月租金;
(2)疫情防控期间租金已收缴的,无偿顺延1个月租期。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租户(含个体租户)房租
1.支持对象和标准
租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含场地)用于生产经营的,受疫情影响,经营遇到困难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含个体租户),免收1个月租金。
2.减免方式
结合租金缴纳和租赁实际情况,减免可通过租金免收、租期顺延方式实施。
(1)疫情防控期间租金尚未收缴的,可直接免收1个月租金;
(2)疫情防控期间租金已收缴的,无偿顺延1个月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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