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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保有关政策待遇的通知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日期:2022-01-04 10:35:47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014046317/2022-00013 | 生成日期 | 2022-01-04 | 公开日期 | 2022-01-04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 | 医药管理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管理,调整,医疗,医保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卫生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经研究决定,现将居民基本医保有有关政策待遇调整如下: 1、自2020年6月1日起,将居民基本医保“三目录”中乙类自理比例调整为与职工基本医保一致,并与职工基本医保目录同步进行动态调整。 |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经研究决定,现将居民基本医保有关政策待遇调整如下:
1、自2020年6月1日起,将居民基本医保“三目录”中乙类自理比例调整为与职工基本医保一致,并与职工基本医保目录同步进行动态调整。
2、自2020年6月1日起,将纳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并可按规定另行收取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每次住院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置放的植入介入性材料,在4万元(含4万元)内的自理比例调整为30%,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每次住院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在1.5万元(含1.5万元)内的自理比例调整为30%,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3、自2020年10月1日起,将社区医疗机构的住院统筹支付比例由82%提高到90%,一级医疗机构由82%提高到85%,二级医疗机构由72%提高到75%,三级医疗机构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