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21〕178号 |
制发机关 | 港澳台宝典大全 |
成文日期 | 2022-03-04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行柔性审慎行政执法
涉企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大力推广使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手段。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取约谈、教育、告诫等措施,依法依规实施首违免罚制。市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免于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精神,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已公布的清单,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完善涉企检查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审批和工作规范,制定涉企行政执法流程,建立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制,完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由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对象签名确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台账和归档制度,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在结案后形成卷宗,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三、慎用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对不涉及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慎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四、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梳理、细化和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处罚的依据和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各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案卷的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应当体现具体细化的裁量标准。
五、深化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行政机关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当将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信息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还应当公布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通过文字或者音像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程序
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实行亮证执法,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不得借检查之机刁难企业或吃、拿、卡、要,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推行涉企行政执法联合检查制度。
七、严格落实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畅通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的工作衔接,保证应当报送备案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决定作出后15日内,能通过“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完成线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杜绝不报、漏报、迟报。
八、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
充分利用“12345”公共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等平台,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打通政企沟通“最后一公里”。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应当在第一时间办理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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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