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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综合治理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2-03-09 15: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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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4046317/2022-00981 | 生成日期 | 2022-03-09 | 公开日期 | 2022-03-0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污染,水环境质量,水产 | 分类词 | 环保,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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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关于《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综合治理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
一、起草背景
2021年6月3日,江苏省《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发布。执行范围为养殖水面100亩以上的连片池塘;单个养殖主体水面大于50亩的池塘;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养殖尾水的排放不符合标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宜兴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宜发〔2021〕49 号),我市于2023年5月底实现全域池塘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主要目标。2023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池塘养殖尾水执行我省《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到2025年,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二)明确治理原则。按照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坚持“分类施策、退治并举”的原则。对于限养区以及生态敏感区的水产养殖池塘,加快退出养殖功能。连片池塘原则上根据统一规划,按上级要求进行生态化改造。
(三)明确尾水治理模式。因地制宜实施清淤、固基、护坡等改造工程,加强道路、电力、进排水等设施建设,采用“三池两坝”、人工湿地、原位修复等尾水处理模式促进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四)明确保障措施。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宜兴市水产养殖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加强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积极对上争取项目资金,引导国有企业参与高标准池塘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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