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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2-03-29 08:53:52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2-01400 生成日期 2022-03-29 公开日期 2022-03-29
文件编号 宜政规发〔2016〕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 工商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食品药品专项整治 分类词 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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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宜兴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宜兴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传承宜兴传统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宜兴市范围内,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地一证,即食品生产加工者在一个生产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现做现卖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列入食品小作坊登记。

  第四条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目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流程,方便申请人申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且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食品目录提出。

  第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具备与所生产加工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管理制度,并如实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五)设备布局图及工艺流程图;

  (六)食品安全承诺书;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盖章。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征询食品小作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补正日期。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难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或不属于食品小作坊登记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 审核与决定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征询食品小作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决定准予登记,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对现场核查基本符合条件的,开具限期整改意见,经食品小作坊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对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应同时通报相关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第四章 登记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生产加工食品品种、产品包装形式、登记日期等信息。登记证书样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业主应当妥善保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或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加工场所变更的;

  (三)生产加工品种范围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属于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变更事项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食品小作坊变更登记申请书;

  (三)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四)与变更登记证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登记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当在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3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照实际情况,组织现场核查或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换证。

  第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及时申请补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手续:

  (一)食品小作坊业主主动申请注销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提出延续的;

  (三)因食品小作坊目录调整禁止登记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撤回、撤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三)与注销登记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