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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2-04-11 15:23:31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2-01603 生成日期 2022-04-11 公开日期 2022-04-1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医药管理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医院,中医,行政,工作制度 分类词 卫生,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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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江苏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方案

  优化生育政策事关家庭幸福,事关民族未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有利于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保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现代化篇章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机制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7/10万、4‰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左右,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生育友好社会环境基本形成。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更加优化,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协调。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推进人的全面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三、主要任务

  (一)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

  1. 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加强政策解读,落实配套政策规定,做好政策衔接,确保三孩生育政策落地落实。(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司法厅,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 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及时清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一致不衔接的相关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3. 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完善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强化社区抚幼养老服务。取消再生育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实现生育登记网上办理。推进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办、省医保局等)

  4. 加强人口监测研判。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完善人口监测统计制度,加强人口监测网络建设,动态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完善人口基础数据库,促进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统计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务办、省医保局、省统计局等)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5. 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落实财政投入政策,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建立保障和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优化医疗机构妇产科、新生儿科资源配置,建设高品质、普惠性产科床位,改善产科服务条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健康服务规范化门诊建设,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省科技厅)

  6. 优化生育全程服务。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普及优生优育知识,推广婚前医学检查和优生咨询指导“一站式”服务,开展生育力评估、孕前优生检查等服务。推广不孕不育诊治适宜技术,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落实高危孕产妇24项管理制度和危重新生儿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经费保障机制,提升危急重症救治能力,确保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稳定在低位水平。(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省妇联)

  7. 加强出生缺陷防治。贯彻《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强化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机构规范化建设,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建立筛查、诊断、治疗和随访一体化服务模式,促进疾病早筛、早诊、早治,提高出生人口质量。(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残联)

  8.促进儿童健康发展。加强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估,规范儿童疫苗接种,加强儿童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心理行为异常等常见疾病和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防治。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将新生儿及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残疾患儿康复救助工作,促进儿童体格、生理、心理、社会适应能力全面发展。(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残联)

  (三)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9. 强化政策规划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规划,分级制定托育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各设区市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推动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措施。健全完善托育服务标准规范。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加强托育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多渠道培养充实托育人才队伍。按年度、按地区分解落实“十四五”目标任务,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左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10. 大力发展普惠托育。实施普惠托育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民生实事扎实推进。积极推进“一街道一乡镇一普惠”,构建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扩大普惠托育机构覆盖面。发挥中央投资项目和省普惠示范项目的带动引领作用,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普惠托育机构给予运营补贴,确保普惠托育服务项目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

  11. 积极促进多元发展。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采取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大力发展社区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办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推进医育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托育服务。引导家庭托育点规范发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推动家政服务与托育融合发展。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打造江苏特色行业品牌,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等)

  12. 健全综合监管和政务服务机制。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制度,构建基于信用的托育服务新型监管机制,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机构设立、登记、备案便利化、快捷化,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应急厅等)

  (四)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13. 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严格落实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制度,保障生育妇女休假合法权益。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的育儿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妇联)

  14.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继续做好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工作。落实好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按照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各项待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期支付生育津贴。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15. 完善用工成本分担机制。探索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企业在产假期间支付女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生育二孩的给予50%的补贴,生育三孩的给予80%的补贴。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16. 加强女性就业权益保障。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要求,积极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工作,开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专项执法行动,防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薪辞退。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为生育后女性职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对生育二孩和三孩的女性劳动者,优先给予就业帮扶。深入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将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维护情况作为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记入守法诚信档案。(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总工会、省妇联)

  17. 加强财税支持政策。推动落实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减免经济困难家庭入托、入园、入学等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发放婴幼儿托育服务消费券等形式,有效满足家庭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减轻家庭养育负担。(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等)

  18. 加强住房支持政策。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各地可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银保监局等)

  19. 促进教育优质均衡。提升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规范建好用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每年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园,保持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不低于85%。稳步推进学前教育服务区制度,适当延长在园时长,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按需提供托管服务,提高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大幅增加公办学校学位,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落实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持续推动集团化办学、标准化建设,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持续完善招生考试制度,确保教育普惠公平。(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20. 推进“双减”取得实效。全省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全面推行课后服务“5+2”模式。多部门协同全面开展好寒暑假托管服务。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努力做到小学生课后作业一般在学校完成,初中生大部分课后作业尽量在学校完成,健全教师教学评价体系,全面提升课堂教学和课后服务质量,减轻家长相应负担。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力度,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严肃查处违规校外培训机构和违规培训行为,切实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减少家庭的教育支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省妇联等)

  (五)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21. 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的带薪护理假。探索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服务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22.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将特殊家庭老年人作为重点群体,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落实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发放护理、服务补贴。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等制度,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23. 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深入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加强“暖心家园”“连心家园”服务阵地建设,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建立健全精神慰藉、走访慰问、志愿服务、保险保障等制度,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计划生育协会等)

  (六)营造生育友好社会环境

  24. 大力倡导婚育新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加强校园文化宣传引导,倡导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取向和家庭教育观念。鼓励婚事新办简办,整治高价彩礼、铺张浪费等婚俗不正之风,减轻婚嫁带来的经济负担。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构建新型婚育文化,促进家庭和谐幸福。(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广播电视局、省妇联等)

  25.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多种形式宣传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各项政策举措,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形势,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在全社会营造支持生育、促进生育、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妇联等)

  26. 构建生育友好社会。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制定完善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生育友好社会建设,积极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儿童(母婴)友好医院、儿童友好城市和活力发展城市。(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等)

  四、保障措施

  27. 坚持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落实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压实各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28. 形成工作合力。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保、税务等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及时研究制定优化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生育政策同向发力。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主动作为,积极开展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工作。计划生育协会要深入推进改革,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动员社会力量,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形成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的合力。

  29. 强化督导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细化任务清单,狠抓工作落实。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实效。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省委、省政府将适时开展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