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视频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四条本局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自审。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五条各责任科室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初审把关,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复审后,由分管领导终审后鉴发。未经审核把关和审批签发的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第六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公开行为,根据《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经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的范围:
(一)本局及内设机构(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干部任免;
(二)人社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人社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
(四)人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五)办事的程序和时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七)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按照《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不进行公示。
第五条 公示的形式:
(一)本局门户网站(/rsj);
(二)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局公告栏;
(四)局自编刊物、宣传手册、办事指南。
第六条 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新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在颁布实施的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 对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证照、批准文件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进行公示。
第八条 对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更新。明确责任人员专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发布。
第九条 应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公示的初步方案加以完善后,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