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试行)
索引号 | 014046317/2022-05323 | 生成日期 | 2022-10-11 | 公开日期 | 2022-10-11 |
文件编号 | 宜审发[2021]20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审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财政、金融、审计 | 主题(二) | 审计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财务,审计,行政 | 分类词 | 财政,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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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宜兴市审计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打通审计监督的“最后一公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江苏省审计条例》和《宜兴市关于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宜兴市审计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打通审计监督的“最后一公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江苏省审计条例》和《宜兴市关于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督查,是指市审计局对已审结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进行指导、督促、跟踪和检查,推动审计查出问题全部整改落实到位。
第三条 审计整改督查是审计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报告中要求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二)审计决定书中处理处罚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各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情况;
(四)有关部门对审计提请协助执行事项的处理、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整改落实的事项。
第四条 健全审计整改督查责任机制。明确“谁审计,谁负责督促整改”的责任机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组(主审)对审计项目查出问题整改督查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二)审计组长是认定审计查出问题是否已整改落实到位的直接责任人,对整改结果认定应严格审核把关。局领导担任审计组长的,主审对审计整改督查负直接责任;
(三)业务科室对本科室实施或牵头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查出问题整改督查工作承担审核、督促、协调责任;
(四)审管科负责牵头协调,与业务科室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工作;
(五)总审计师总体负责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整改质量和标准审核、把关;
(六)分管领导负责总体监督分管业务的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负责对问题免挂销号的认定和问题整改的确认。
第五条 规范审计整改工作流程:
(一)审计组(主审)具体负责指导被审计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列出“问题清单”,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指导其对照“问题清单”,编制“整改情况清单”,明确整改责任、措施、责任人和期限;
(二)对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且被审计单位无法进行整改的问题,审计组可以申请免挂号处理。审计组申请免挂号,应在列出“问题清单”前填报“审计查出问题免挂销号申请单”,经业务科室审核确认、审管科审核、总审计师同意、分管领导审定,相关问题可不办理挂号;
(三)审计组在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除审计报告定密的项目外,都应根据“整改情况清单”形成应整改落实台账;
(四)审计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整改情况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采取实地查验或审阅相关书面资料等方式,对实际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五)审计结论性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审计组长应及时组织审计组做好审计查出问题逐一对账销号,并跟踪了解审计移送处理、提请协助执行、领导批转有关部门处理等相关事项的办理情况。由主审编制“整改销号确认单”,经审计组长、业务科室审核确认、审管科审核、总审计师同意、分管领导审定,形成已整改落实台账,按要求向审管科报送。
已整改落实到位问题,是指审计查出问题已根据审计意见全面整改,整改举措和效果符合审计要求,达到审计整改的预期目标。对整改不彻底等不具备销号条件的,不予销号,要求被审计单位说明理由,督促其进一步整改落实。
(六)如有特殊问题需要申请销号,审计组应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确认单”相应栏目内写明具体问题和理由,经分管领导审核、总审计师同意,相关问题可予以销号;
(七)审管科负责做好审计整改标准整体把控,做好相关统计、复核、汇总、分析工作,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台账,起草整改工作文稿,督促审计组落实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要求,依法办理审计整改结果公告。负责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的联络对接,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跟踪了解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事项的办理情况,协调做好督促审计整改相关工作,推动形成审计整改闭环管理。
第六条 审计整改督查工作中遇到情况复杂、整改难度较大的事项,由承办审计项目的科室(以下简称业务科室)报分管领导研究后,按局规定程序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处理。
第七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到期不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报告反映问题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反馈的整改落实情况严重失实,以及其他由于主观方面原因导致整改不落实的,审计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研究采取相关措施,总审计师审核,并向审管科报备。必要时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研究解决。
第八条 对审计整改落实不到位事项,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现场督查、向被审计单位发送督促限期整改函、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向有关主管部门发送提请协助整改(执行)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请有关部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追责问责等措施,推动相关问题整改落实。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推进审计整改智慧化平台建设,将线上办理与线下办理有效结合。
第十条 对审计整改期满2年仍未完成销号的问题,审计组应将问题移交审管科,由审管科统一继续对问题进行跟踪整改督查销号。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相关资料应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