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2-05826 | 生成日期 | 2022-12-09 | 公开日期 | 2022-12-09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二) | 其他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经济,物价,价格,市场秩序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市场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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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及防疫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
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随着我市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出台,为稳定我市"五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和防疫用品等价格秩序,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我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的价格政策。
二、经营者应严格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定价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做到依法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药品及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
三、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严禁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经营者严禁囤积居奇,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医疗药品及防疫用品的销售价格;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有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市场巡查力度,重点对零售药店、商场超市等场所开展"五类"药品及防疫用品等的价格检查。对于借疫情防控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市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举报。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