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宜兴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宜兴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委员单位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的职责,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构建文物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强化部门间、部门与属地政府间的协调配合,提升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能力和水平,经研究,参考江苏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委员单位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职责,并结合周边县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相关经验,特制订宜兴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主要职能
1.学习、传达、执行上级关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有关法规、政策和会议精神。
2.研究、确立符合宜兴本地实际的文物保护利用政策,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3.协调解决文物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促进部门之间、部门与属地政府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4.加强对各镇(园区、街道)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中出现的矛盾和争议。
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主要负责人和政府办分管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宜兴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委员单位即为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设负责人1名、联络员1名,与文物管理委员会委员单位委员、联络员一致。
三、职责分工
1.市委宣传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在制定实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规划和项目时,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其中;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重大文物宣传活动的开展;利用市宣传文化发展基金加大对全市文物保护事业的资金支持。
2.市融媒体中心:发挥文物宣传主导作用,开设专题专栏,以正面宣传为主,做好节假日等重要节点的集中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文物工作先进典型;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制作刊播文物公益广告;对文物工作中影响恶劣的事件和不文明行为及时曝光,进行舆论监督;报道文物保护重点工程、重要考古发现和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成果等,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3.市档案史志馆:加强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学术支撑,为文物保护专家组的建立提供帮助。
4.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公益诉讼问题进行监督指导,提出检察建议;联合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惩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
5.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涉及文物保护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评审及项目论证工作;在规划、协调和管理社会发展工作中,做好文物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协调。
6.市教育局:加强对本系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在审查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维修项目时,书面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加强校园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组织师生走进文博场馆,提升文物保护意识。
7.市公安局:防范和打击盗掘、盗窃、倒卖、走私、破坏文物等犯罪活动;加强文物单位内保工作,整治文物单位周边治安环境,对破坏文物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联合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惩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
8.市司法局:加强对广大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把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列入普法计划;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活动;指导全市文物保护的依法治理工作。
9.市财政局: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保护及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省级、国家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1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将文物保护的需要纳入规划统筹考虑;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各级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确定工作;在土地储备出让工作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登记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收储土地,根据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的文物保护要求,在土地入库和供应时列明;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在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采和林业建设审批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文物规划纳入全市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中,加强城乡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协调并予以实施;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历史风貌区管理中加强文物保护;在城市拆迁工作中,涉及到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历史风貌区的工程,加强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及时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未知与已知文物现状的调查评估工作,确保各区域内文物安全,并维护好文物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统一;涉及大型建设项目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前组织申请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对涉及文物保护的古树名木予以挂牌管理,维护文物的历史风貌,协调好文物建筑与古树名木保护的关系;配合相关文保工程处理相关市政设施,在文保单位周边设置相关市政设施时须书面征求文物部门意见。
12.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配合相关文保工程的实施,对涉及到文物保护工程中的市政污水、雨水纳管、燃气管道等市政设施进行处理;在文保单位两线范围内设置相关市政设施时须书面征求文物部门意见。
13.市城市管理局: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在文保单位建控地带内添建相关公用设施时,须充分考虑周边环境与文物原有风貌的协调,并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14.市交通运输局:在交通建设过程中,应加强文物保护。在进行大型交通工程规划建设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前组织申请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发现文物时,联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文物保护方案;开展交通施工规划对有可能穿越或影响到文物本体的工程提前编制方案,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通报属地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
15.市水利局:加强辖区内水利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在审查涉及到文物的水利建设项目许可事项时,书面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协助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水下文物调查和保护工作。
16.市农业农村局:协助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抓好农村、农田中的文物保护,指导和督促下属单位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在审查涉及文物保护的农村建设许可事项时,书面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商定文物保护单位的维护并纳入到农村建设,对农村建设中的文物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17.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物保护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市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及文物事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文物保护规划、计划和文物保护抢救方案;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考古前置工作,做好涉及到文物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协调沟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负责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审核、上报工作;督导各镇(园区、街道)做好辖区内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防范体系;适时组织开展全市文物安全专项整治、专项检查;做好文博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18.市应急管理局:协助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19.市交通能源集团:在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和资产经营管理时,遵循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大型交通工程规划建设前的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工作;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通报属地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
20.市公用环保集团:在从事自来水供应、燃气供应、城市排水、城市排污、城市防洪以及城区水环境治理等市政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管理时,须充分考虑对文物造成的影响,遵循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配合相关文保工程的实施;在文保单位两线范围内设置相关市政设施时须书面征求文物部门意见。
21.市城建文旅集团:做好景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坚持把保护文物资源、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作为旅游业发展的一条重要指导方针,并组织实施;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物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环境改善等方面项目的规划工作,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确保文物及其周边环境风貌不受破坏,促进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的协调发展;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物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
22.宜兴海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国际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文物出入境监督管理工作。
23.市气象局: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区域天气的监控,重点针对实施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及相关工程进行天气预报,在有极端恶劣天气的情况下及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
24.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配合各镇(园区、街道)做好所属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宗教场所属文保单位的,不得擅自对文物进行改建和修缮;会同文物、公安部门开展对宗教活动场所内文物保护及安全检查。
25.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本辖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具有保护和利用的属地管理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针对本辖区开发面积大、强度高的土地开发,须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严格落实本区域文物保护评价工作制度、考古前置制度,切实做好辖区内文物保护工作。
四、工作机制
1.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年度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单位参加的大会,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
季度会议:根据需要每个季度(半年度)召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委员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
专题会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专题会议,例如: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参加的考古前置工作专题讨论会;梅雨季节、台风天气等恶劣气候来临前召开由宜兴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等单位参加的灾害性天气文物保护工作专题讨论会;五一、国庆、春节等长假前召开由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市城建文旅集团、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参加的节前文物保护专题讨论会等。专题会议视工作需要也可邀请非成员相关负责人和专家参加。
2.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联席会议通知、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材料报送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通知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3.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或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会签后印发相关单位,并抄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记录、汇总、整理以及纪要的印发、抄报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委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主动研究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有关问题,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委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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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