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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专家评审费发放办法
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维护评审专家合法权益,规范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和《关于规范无锡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锡财购[2020]1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专家评审费包含评审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由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支付。
第二条 评审费支付标准: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项目:评审时间4小时500元/人(含市内交通费),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含市内交通费),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三)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需要回避,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200元/人(含市内交通费);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可以考虑增加交通费、住宿费。
交通费是指异地专家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到达宜兴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宜兴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宜财行[2014]9号)执行,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费是指当天不能完成评审或评审结束较晚,评审专家选择在当地住宿所发生的费用,由评审专家提供发票,参照《关于转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宜财行[2017]8号)在定额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
第三条 评审时间从专家抽取系统通知的集合时间起至评审结束时间止,迟到专家以实际签到时间开始计算。当天不能完成评审的,专家场内休息期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时间延续按实际计算。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服从统一安排,以故意延长评审时间或拒绝评审等方式增加评审费用的,对其超出合理需求的部分,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拒绝支付。
第五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需仔细核对《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凭证》,确认无误签字后,向中心工作人员提供汇款账号(指定银行: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因个人汇款信息有误,导致的汇款错误,责任由评审专家自行承担。
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根据评审专家签字确认的《支付凭证》,于次月15日前统一支付上一月的专家评审费。专家评审费属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所缴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支付评审费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已经支付的, 应如数收回。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凭证
附件2: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月度汇总表
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12月27日
附件1
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凭证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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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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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开始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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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束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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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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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审专家 |
评审费 |
交通费 |
住宿费 |
合计 |
确认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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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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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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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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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小写) |
合计(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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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制表日期:
附件2
月份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汇总表
序号 |
评审专家 |
评审费1 |
评审费2 |
评审费3 |
评审费合计 |
卡号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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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小写) |
合计(大写) |
制表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制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