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互动交流
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公告公示
关于征求《宜兴市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23-03-10 14:32:23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宜兴市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送审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3月21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宜兴市司法局。

  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宜兴市司法局(信封上请注明“宜兴市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字样)。

  传真:8798612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宜兴市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送审稿)》

  宜兴市司法局

  2023年3月10日

  

 

  

宜兴市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满足被征收人对安置房源多样化的实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的住宅房屋征收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票是对现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的补充。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房票政策的制定、房票制作管理工作,负责使用房票购买的房源(以下简称“房票房源”)谈判筹措、房票房源信息公布更新和房票统一结算等工作。

  征收实施单位(各乡镇、园区、街道等)负责房票开具、审核、管理及结算等具体工作。

  房票房源提供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开具书面房票使用凭证,记载房票的使用信息。

  其他相关部门结合职责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票应载明持票人(被征收人)和使用人(限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金额”“出票日期”“有效日期”等相关信息。持票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时,持票人应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书面申请手续。

  房票使用凭证应记载使用的房票编号、持票人、使用人、票面金额、使用金额和剩余金额、出具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房票房源是指经市住建局公布的,可使用房票作为支付凭证的可销(预)售房屋。市住建局应当及时公布和更新房票房源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房票、房票使用凭证上的持票人、使用人、金额、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房票、房票使用凭证不得使用。

  第八条  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价(不含搬迁奖金及补助补贴)X1.05。在购买房票房源时,按票面金额结算。

  第九条  同一户被征收人申请开具多张房票的,原则上不超过3张,同时房票票面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

  第十条   房票的有效期限为12个月,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房票遗失的,持票人须及时向出票单位挂失并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采用房票方式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告知被征收人房票房源信息,以及使用房票方式的优惠政策及标准。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据实开具房票使用凭证给持票人。并及时将购房信息和房票使用信息报送给市住建局,申请房票结算。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统一结算平台,及时按约结算并向房票房源出售单位支付款项;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票实际使用情况与市级结算平台及时做好结算工作。

  房票结算相关信息应纳入商品房销售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四条  持票人在房票有效期限内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使用的,房票自动失效,持票人持房票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兑付。兑付金额为票面金额/1.05,房票持有期间不计息。

  持票人已使用房票的,持房票使用凭证,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兑付。兑付金额为剩余金额/1.05。

  持票人在房票出票日期之日起6个月用于支付房款的部分,可持房票使用凭证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奖励,奖励金额为使用金额的1%。

  第十五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收到兑付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审核并向持票人支付。

  如审核结果与房票或房票使用凭证记载信息不符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通知兑付申请人。并与持票人核实确认具体应结算金额,及时按实兑付款项。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票房源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以下主要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房源时,同一批次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范围内的房源,必须一并纳入房票房源(已售部分除外)。

  2、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公示销售价格,如采用优惠销售措施的,对使用房票的购买人不得区别对待。

  3、房票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期限。

  4、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市住建局对提供房票房源的单位应建立相关管理考核制度。对于积极参与的,给予信用激励等奖励措施;对存在相关不良行为的,进行诚信记录扣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或解除与其签订的《房票房源协议》,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征求意见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