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3-02242 | 生成日期 | 2023-06-01 | 公开日期 | 2023-06-01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新庄街道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农村,渔业,行政 | 分类词 | 农业,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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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以案说法·打击非法捕捞专题丨锚鱼篇 |
一 什么是锚鱼
锚鱼是使用锋利的像铁锚一样钩刺的锚钩,经钓线结缚在钓竿上,抛到鱼群聚集的水域,快速不间断甩杆拉钩,通过在水中拖拽钓钩刺挂鱼体,使钩刺入鱼体而将其捕获;属于鱼被动上钩,很多时候被钩在鱼背上,我们查到的一些案例中,有不少翘嘴鲌、大白鲢、花鲢被锚。由于作业方式需要快速不间断拉钩,在把锚钩拉回来的过程中,即使侥幸逃脱的鱼类,被锋利的钩划伤后,也基本很难存活,对鱼类资源有极大的破坏性。
锚鱼工具已经列入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第九类32条:钩刺耙刺(仅限锚鱼、武斗竿),是我们严厉打击的。
二 以案释法
2023年1月16日15时,宜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宜兴市团氿、东氿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巡查时,在东氿水域发现王某某正在使用锚鱼的方法进行垂钓,经现场检查,其垂钓器具为锚鱼工具一套(锚鱼竿1根、纺车轮1只、锚鱼钩1只),未发现有渔获物。
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由于是初犯,到案后积极配合处理,态度诚恳。依据《宜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此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没收垂钓器具锚鱼工具一套的行政处罚。
三 法律释义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常年禁止捕捞和垂钓。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钧器具、可视化设备,并处二干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 禁渔小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商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率先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逐步施行全面禁捕。宜兴市团氿东氿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之一,全面禁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