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李姗姗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38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 |
李姗姗于2023年7月8日08时08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西路93号、95号大牛龙虾店门口人行道上、该店铺市容环卫责任区内乱摆放3只橙色系餐具箱,占地面积约0.2平方米。当事人李姗姗没有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未能保持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市貌美观,执法队员于2023年7月8日08时27分向其发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于2023年7月8日09时00分前改正上述行为,恢复店门口市容市貌美观,当事人并未按照责令改正的要求改正。当事人事后清理了乱摆放的3只橙色系餐具箱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3-7-8 |
2023-7-23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蒋利明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39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蒋利明于2023年7月10日08时26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西路279-1号、281-1号緑洲茶業店门口超出门窗占用公共场地经营2箱茶叶,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1.5平方米,影响市容,执法队员于2023年7月10日08时42分向其发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当事人并未按照责令改正的要求改正。事后当事人清理了擅自超出门窗占用公共场地经营的2箱茶叶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项 |
罚款 |
罚款叁佰元 |
0.030000 |
2023-7-10 |
2023-7-25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陆吉亚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58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陆吉亚于2023年7月7日9时05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将屋顶翻新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在宜兴市徐舍镇宜轸路宜兴市星辰电热器有限公司西侧垃圾收集点内,倾倒的建筑垃圾体积约为0.8立方米,重量约为50公斤,事后将倾倒的建筑垃圾清理掉了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3-7-10 |
2023-7-25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黄发光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59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黄发光于2023年7月8日9时05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将屋内墙面翻新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在宜兴市徐舍镇宜轸路与尚圩转口的垃圾收集点内,倾倒的建筑垃圾体积约为1立方米,重量约为60公斤,事后将倾倒的建筑垃圾清理掉了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3-7-10 |
2023-7-25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马洪伟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62号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马洪伟于2023年7月9日04时0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北路489号早点点店正西方约10米花坛内堆放1袋生活垃圾,其中有废弃的餐巾纸、一次性手套、竹签和塑料包装膜等,重量约0.5公斤,占地面积约0.06平方米,体积约0.018立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有证人韩朝虎指证当事人马洪伟随意堆放生活垃圾,事后当事人将堆放的1袋生活垃圾清理干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3-7-10 |
2023-7-25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鲍大启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64号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鲍大启于2023年7月11日09时10分左右,在未办理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叠翠路172号无锡市海格耐材科技有限公司门口擅自占用人行道搭建一副两层脚手架,占用人行道面积约为4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事后当事人拆除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的一副两层脚手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3-7-11 |
2023-7-26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柯慧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65号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柯慧于2023年7月6日14时30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新街街道龙池路丰泽苑1幢2号门口占用城市道路摆放旧冰箱,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2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3-7-7 |
2023-7-22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李艳红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66号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李艳红于2023年7月6日8时30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新街街道新城路470号门口占用城市道路摆放花篮(6个),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2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3-7-6 |
2023-7-2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沈欣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67号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沈欣于2023年7月6日19时00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广福路龙信工地段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堆放泡沫隔热板,占用人行道面积约4平方米,影响了行人通行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3-7-8 |
2023-7-23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王尧宣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68号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王尧宣于2023年7月7日10时00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广福路春晓江南84号商铺门前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搭设脚手架,占用人行道面积约4平方米,影响了行人通行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3-7-7 |
2023-7-22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谷士乐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69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谷士乐于2023年7月7日15时00分左右,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苏BR7153-黄牌)运输建筑垃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宜浦路行驶过程中,由于没有冲洗车辆车轮导致车轮带泥行驶,造成宜兴市宜城街道宜浦路路面受到污染,污染路面长约11米,事后当事人对污染路面进行了冲洗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八项 |
罚款 |
罚款叁佰元 |
0.030000 |
2023-7-7 |
2023-7-22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刘瑶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70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
刘瑶于2023年7月7日9时35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241-1号门前堆放黄沙,堆放的黄沙占地面积约为2平方米,在执法人员责定其于2023年7月7日17时00分前改正情况下逾期未改正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3-7-8 |
2023-7-23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许俊锋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71号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许俊锋于2023年7月6日9时00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北路47号太滆公寓门前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切割铝材,占用人行道面积约4.5平方米,影响了行人通行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3-7-7 |
2023-7-22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储辉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72号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储辉于2023年7月8日15时30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西后街72号店铺门前占用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停放挖掘机,占用道路面积约1.5平方米,影响了车辆通行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3-7-9 |
2023-7-24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曹飞明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73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曹飞明于2023年7月5日19时30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东虹东路396号店铺(爱上里下河龙虾)门口占用人行道摆放1张桌子和3张椅子经营龙虾,占用人行道的面积约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其于2023年7月5日20时00分前改正的情况下逾期未改正。当事人事后将擅自超出门窗占用人行道的桌椅和龙虾搬入了店内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项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3-7-6 |
2023-7-2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钱伟成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74号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钱伟成于2023年7月6日8时40分左右,为了制作店招标牌,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天禧广场80号店铺门口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摆放脚手架,摆放的脚手架占用人行道面积约2平方米,影响了行人通行,事后将占道的脚手架撤掉了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3-7-7 |
2023-7-22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徐忠林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75号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徐忠林于2023年7月7日9时00分左右,为了安装店招标牌,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331号店铺(纷悦)门口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摆放1个脚手架,摆放的脚手架占用人行道面积约2平方米,影响了行人通行,事后将占道的脚手架撤掉了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3-7-7 |
2023-7-22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单鹏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76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单鹏于2023年7月7日8时30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将店铺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湖大道274号店铺(苏宁天氿御城内街WHOSE BLUE咖啡奶茶)门口的人行道上,堆放的建筑垃圾体积约为2立方米,重量约为4吨,影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后将堆放的建筑垃圾清运掉了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叁佰元 |
0.030000 |
2023-7-7 |
2023-7-22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刘作明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77号 |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刘作明于2023年7月7日9时15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天禧广场197号店铺(蚝五花烤肉)的玻璃幕墙内侧悬挂2块户外广告,广告文字内容为“招牌生蚝3元一个”等,广告材质为KT板,广告面积共约4平方米,该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在执法人员责令其于2023年7月7日14时00分前改正的情况下未改正,2023年7月7日14时20分左右,该户外广告仍然悬挂在店铺玻璃幕墙内侧,影响了城市市容,事后将悬挂的户外广告摘下来了 |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贰仟元 |
0.200000 |
2023-7-14 |
2023-7-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邱琪新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7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邱琪新于2023年7月7日8时42分左右,在宜兴市湖㳇镇洑西村九龙露天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秸秆),产生浓烟造成大气受到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3-7-11 |
2023-7-26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刘峰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79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刘峰于2023年7月5日9时17分左右,将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宜兴市湖㳇镇汤省路旁豪天大酒店旁,倾倒的建筑垃圾体积约为2立方米,影响了环境卫生。事后进行了清理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叁佰元 |
0.030000 |
2023-7-11 |
2023-7-26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金建芳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80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金建芳于2023年7月11日08时23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广汇南路138号宜兴市仁创店门口超出门窗占用公共场地切割1根不锈钢型材,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2平方米,影响市容,执法队员于2023年7月11日08时42分向其发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当事人并未按照责令改正的要求改正。当事人事后停止了擅自超出门窗占用公共场地切割1根不锈钢型材的行为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项 |
罚款 |
罚款叁佰元 |
0.030000 |
2023-7-11 |
2023-7-26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纪阿龙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81号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
纪阿龙于2023年7月12日14时30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D5ND89—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红塔路东侧绿化带内,损坏城市草坪,车辆未全部驶入绿化带内,经现场测量,总长7米,宽0.2米,总面积为1.4平方米。事后当事人将车辆驶离了绿化带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贰佰壹拾元 |
0.021000 |
2023-7-13 |
2023-7-28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蒋爱祥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83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
蒋爱祥于2023年7月13日08时17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无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叠翠路622号氿星舞蹈店东侧公共场地上堆放约50袋黄沙,占地面积约4平方米,体积约2立方米,重量约1.25吨,影响市容,执法队员于2023年7月13日08时33分向其发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当事人并未按照责令改正的要求改正。事后当事人清理了擅自堆放的约50袋黄沙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3-7-13 |
2023-7-28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史文豪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85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史文豪于2023年6月29日19时30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利用手推车将家里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在宜兴市万石镇宏宇路路边,倾倒的建筑垃圾体积约为3立方米,重量约为680公斤,影响了市容市貌,污染了环境,事后将倾倒的建筑垃圾清理掉了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肆佰元 |
0.040000 |
2023-7-11 |
2023-7-26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林黎明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87号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林黎明于2023年7月10日14时00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清源路和玺工地段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瓷砖,占用道路面积约4平方米,影响了车辆通行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3-7-10 |
2023-7-25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邵丽萍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88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邵丽萍于2023年7月9日9时1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迎宾路62号超出门窗占用城市道路焊接不锈钢,超出门窗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约8平方米,在执法人员责定其于2023年7月9日10时30分前改正的情况下逾期未改正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项 |
罚款 |
罚款叁佰元 |
0.030000 |
2023-7-9 |
2023-7-24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羊城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89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羊城于2023年7月6日8时45分左右,将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宜兴市西渚镇厔溪村35号门前,倾倒的建筑垃圾体积约为2立方米,影响了环境卫生。事后进行了清理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叁佰元 |
0.030000 |
2023-7-12 |
2023-7-27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苏国强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90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苏国强于2023年7月8日8时10分左右,将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宜兴市新街街道氿滨南路蒸会拼店门前人行道上,倾倒的建筑垃圾体积约为2立方米,影响了环境卫生。事后清理干净了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叁佰元 |
0.030000 |
2023-7-8 |
2023-7-23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鲁春福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91号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鲁春福于2023年7月11日9时30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新街街道龙池路552号门口占用城市道路堆放黄沙,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3-7-11 |
2023-7-26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苏旭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92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苏旭于2023年7月11日15时00分左右,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浙A8P810-黄牌)运输工程渣土在宜兴市新街街道宜广路行驶过程中,由于没有冲洗车辆车轮导致车轮带泥行驶,造成宜兴市新街街道宜广路部分路面受到污染,污染路面长约13米,事后当事人对污染路面进行了冲洗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八项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3-7-11 |
2023-7-26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杨皇虎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93号 |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杨皇虎于2023年7月10日19时00分左右,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的情况下组织员工在宜兴市新街街道集贤路、创业路附近停放的小型汽车上发送内容为“男人看病 找仁济”等的广告卡片,共发送广告卡片70张 |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罚款 |
罚款柒仟元 |
0.700000 |
2023-7-12 |
2023-7-27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邢晓晓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94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
邢晓晓于2023年7月9日10时00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西路40号旁堆放板材,堆放的板材占地面积约为4.5平方米,在执法人员责定其于2023年7月9日16时00分前改正情况下逾期未改正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3-7-11 |
2023-7-26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范新芳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95号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
范新芳于2023年7月10日15时50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B9SB36-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东氿大道东侧的草坪上,车辆部分(两只前轮和一只右后轮)驶入草坪,损坏草坪,经现场测量,损坏的草坪总长为7米,宽度为0.2米,面积为1.4平方米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贰佰壹拾元 |
0.021000 |
2023-7-11 |
2023-7-26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徐亮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96号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
徐亮于2023年7月12日7时30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BDQ2819-渐变绿色)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东路南侧的草坪上,车辆全部驶入草坪,损坏草坪,经现场测量,损坏的草坪总长为7米,宽度为0.2米,面积为1.4平方米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贰佰壹拾元 |
0.021000 |
2023-7-12 |
2023-7-27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朱祖亮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97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朱祖亮于2023年7月11日8时40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将店铺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575号店铺门口的人行道上,堆放的建筑垃圾体积约为2立方米,重量约为4吨,影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后将堆放的建筑垃圾清运掉了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叁佰元 |
0.030000 |
2023-7-11 |
2023-7-26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董港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98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董港于2023年7月12日8时30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将店铺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木架子)堆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东路252号店铺(屯八爷土灶台)门口的人行道上,堆放的建筑垃圾体积约为2立方米,重量约为0.08吨,影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后将堆放的建筑垃圾清运掉了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叁佰元 |
0.030000 |
2023-7-12 |
2023-7-27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张青蓝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099号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张青蓝于2023年7月11日8时00分左右,因为店铺正式开业,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276-56号店铺(友家猪肚鸡)门口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摆放5个花篮,摆放的花篮占用人行道面积约2平方米,影响了行人通行,事后将占道的花篮搬进店内了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3-7-11 |
2023-7-26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张洪卫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100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张洪卫于2023年7月12日8时40分左右,将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宜兴市太华镇兴业路空地上,倾倒的建筑垃圾体积约为2.2立方米,影响了环境卫生。事后进行了清理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叁佰元 |
0.030000 |
2023-7-14 |
2023-7-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卢锡彬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101号 |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卢锡彬于2023年7月11日7时20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驾驶苏B7U198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从宜兴市川善线芙蓉寺门口搭乘一名男子送至宜兴市丁蜀镇高铁站旅客进站口处,并谈好车费20元,车费在到达目的地后与之前拖欠的5000元工资一同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在宜兴市丁蜀镇高铁站旅客进站口处被执法人员查获 |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罚款 |
罚款伍仟元 |
0.500000 |
2023-7-11 |
2023-7-26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吴广民 |
苏锡宜城执罚〔2023〕1102号 |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吴广民于2023年7月8日16时40分左右,在未取得城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驾驶苏B8KH66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从宜兴市大浦镇张泽村村口搭乘一名女子送至宜兴市丁蜀镇高铁站,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车费40元,转账时间为2023年7月8日17时06分 |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罚款 |
罚款伍仟元 |
0.500000 |
2023-7-11 |
2023-7-26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