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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征收 额度提高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政策再优惠

来源:宜兴日报    日期:2023-08-19 09:05:22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3-04234 生成日期 2023-08-19 公开日期 2023-08-1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港澳台宝典大全网站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二) 税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个体,税务,税率 分类词 经济管理,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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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日前,市融媒体中心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

  日前,市融媒体中心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

  《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适用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且在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

  据了解,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的计算方式获得减免税额,并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报告表》,即可享受该优惠政策。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对于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前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不再追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