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公布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政策解读
索引号 | 014046317/2023-04337 | 生成日期 | 2023-11-02 | 公开日期 | 2023-11-02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乡镇,征地,农村,农民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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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以下简称新《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
一、相关背景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以下简称新《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宜兴市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已满3年,本年度需启动更新发布工作。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容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依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的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三、制定原则和程序
(一)制定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开展。严格按照新《土地管理法》以及《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3〕110号)、《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等法律政策和技术规程规范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致,集体未利用地按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0.7倍执行。三是新旧标准合理衔接。新标准的制定以现行补偿标准为基础,保持政策连续性。四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标准制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二)制定程序
1、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重新公布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2、组织专家论证和社会风险稳定评估;
3、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
4、进行合法性审查;
5、集体讨论;
6、成果报批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