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规发〔2023〕2号 |
制发机关 | 港澳台宝典大全 |
成文日期 | 2023-12-21 |
文件类别 | 通告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划定市区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登记注册的汽油车。
(二)2012年12月31日(含)前登记注册的柴油车(符合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除外)。
上述车辆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二、限制通行区域
学府东路(不含)、太湖大道、东氿大道、宜浦路、范蠡大道(不含)、站前大道(范蠡大道口—陶都路口)(不含)、站前大道(陶都路口—104国道路口)、104国道(不含)、342省道(不含)、阳泉路(不含)、氿西路、巷头路等构成的环线以内道路。
三、限制通行时间
每日7时至21时。
四、违反上述规定在禁止行驶的区域、时段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8日。
特此通告。
附件:宜兴市区高排放机动车限制通行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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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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