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4-00368 | 生成日期 | 2024-01-24 | 公开日期 | 2024-01-24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民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 | 社会事务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殡费,殡葬,行政 | 分类词 | 民政,行政事务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集中文明办丧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集中文明办丧奖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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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2日
宜兴市集中文明办丧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继续深化我市殡葬改革,弘扬文明殡葬文化,加快推进移风易俗,树立丧事简办等社会新风尚,根据《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无锡市市区文明办丧和节地生态安葬减免奖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集中文明办丧的本市城乡户籍居民、持有本市《江苏省居住证》且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的居民。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集中文明办丧,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居民,在经市民政局公示的殡仪服务单位文明办理丧事,办丧过程中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使用殡仪乐队、不燃放烟花爆竹、不搞封建迷信活动等其他行为。
第四条 实施集中文明办丧奖补标准:2000元/户(集中文明办丧服务费用低于2000元的,奖补标准以实际结算费用为限),根据各殡仪服务单位指定的已公示服务项目进行奖补。
第五条 申请人(一般应为逝者直系亲属)须向办丧地殡仪服务单位提出申请,签署《宜兴市文明殡仪承诺书》并填写《宜兴市集中文明办丧奖补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逝者死亡证明、本市相关单位开具的火化证明材料、逝者身份证或《江苏省居住证》复印件各一份。
第六条 集中文明办丧奖补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各殡仪服务单位经初审后统一申报,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季结算。
殡仪服务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进行费用结算时,由殡仪服务单位减扣2000元资金(文明办丧服务费用低于2000元的,减扣金额以实际结算费用为限)。
第七条 市民政局及各镇(街道)应加强政策宣传,落实惠民政策。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严格奖补费用的审核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实施集中文明办丧的申请人和相关殡仪服务单位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冒领、骗领等情形,由市民政局依法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