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014046317/2024-00908 | 生成日期 | 2024-01-29 | 公开日期 | 2024-01-2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 | 劳动就业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就业,招聘,劳务 | 分类词 | 人事,劳动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
市各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2号)、《关于印发〈全省就业政策统一清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206号)、《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20〕3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认定对象
(一)我市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大龄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
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残疾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人员;
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优抚对象家庭人员;
军队退役人员;
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驻宜部队军人随军家属;
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二)落实就业服务常住地登记制度,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其他人员在户籍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加强数据比对
建立数据共享比对机制,依托全省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提供数据接口,市人社部门通过江苏人社一体化经办平台对申请人相关资质进行审核,从平台无法获取数据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优化认定程序
申请人可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江苏智慧人社APP等进行自助办理;也可以通过线下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至村(社区)人社职能部门申请并填写《宜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下载中心栏目下载,也可至经办机构领取。申请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原件),各类认定对象还需要提供以下有效期内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低保人员应提供市民政局发放的《宜兴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特困职工家庭应提供市总工会发放的本家庭成员《宜兴市特困职工优惠证》;
残疾人应提供宜兴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和驻宜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应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证明材料;
军队退役人员应提供退役证件或相关证明;
非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应分别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残疾证”、“低保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证明材料。
村(社区)核实
村(社区)人社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情况核实,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宜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所属镇(园区、街道)人社职能部门。
镇(园区、街道)审核
镇(园区、街道)人社职能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宜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信息输入江苏人社一体化经办平台。
(四)市级认定
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在收到镇(园区、街道)人社职能部门申报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
四、完善退出机制
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告知本人,同时记载注销时间:
(一)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的,或者6个月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及以上(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二)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三)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创业的;
(五)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的;
(七)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八)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五、推动政策落地
市人社部门负责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认定、帮扶政策落实等工作,镇(园区、街道)和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受理审核、后续跟踪服务等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总工会、残联等部门配合人社部门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身份核实工作。市人社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向社会公布政策信息、经办流程。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全程规范操作、阳光操作,实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全面精准。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有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兴市公安局 宜兴市民政局
宜兴市财政局 宜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宜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宜兴市大数据管理和政务服务局
宜兴市总工会 宜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