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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兴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宜兴市司法局 时间:2024-03-26 09:48:54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4-01390 生成日期 2024-03-26 公开日期 2024-03-2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公安、安全、司法 主题(二) 司法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政法,法制,法律,行政 分类词 司法,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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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宜兴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宜兴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解读

  2024年3月18日,港澳台宝典大全印发了《宜兴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宜政规发〔2024〕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为更好理解和落实《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市市政府及各部门、镇(街道)签订的政府合同日益增多,加强政府合同管理已成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且2015年施行的《宜兴市政府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已于2020年到期失效,我市政府合同管理相关规范处于缺位状态,《宜兴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亟需重新制定。

  二、出台目的

  从宏观层面看,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是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确保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有效利用的一大途径,从实际意义看,政府合同管理措施能够进一步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举措

  《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主要涵盖了以下举措:

  1、明确政府合同适用主体及类型

  明确政府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含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人民团体。签约主体上,拟约定事项属于市政府工作部门(含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团体职权范围内的,应当自行签订政府合同。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上以项目落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一方当事人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涉及市政府承诺相关政策的,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框架合作协议。同时,将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委托服务合同等纳入管理范围,推动合同类型全覆盖。

  2、规范政府合同磋商及起草过程

  政府合同签订过程中,国家和省、市已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磋商,提高政府合同标准化水平。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核查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等情况,并对合同可能涉及的法律、经济、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风险进行评估,加强合同风险防控。项目涉及其他单位职能或关系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或者在合同磋商、起草的过程中邀请相关单位共同参与。

  3、强化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机制

  根据政府合同不同签约主体,适用不同合法性审核机制。对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以及以各承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且市政府认为有必要指定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合同,实行“承办单位法律顾问、承办单位内部法制机构(法制员)、市司法局”的三重合法性审核制度;对以其他承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其他政府合同,由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法制员)、承办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双重合法性审核。政府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在后续磋商谈判、订立、履行过程中,需要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订立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4、落实政府合同动态管理机制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管理机制,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在合同对方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或影响合同正常履行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督促、监督其履行义务,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风险的发生。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市政府或相关单位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部分或全部放弃属于市政府或该单位享有的合法权益或者增设相关义务。

  5、健全政府合同备案及归档制度

  按照“谁签订、谁管理”的原则,以市政府为签约主体的合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相关合同资料工作;以承办单位为签约主体的合同,各承办单位为合同归档管理的责任主体。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复制件及起草、论证评估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及市司法局。合同承办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承办或订立的政府合同目录以及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

  6、强化政府合同管理的责任追究

  合同承办单位及个人违反本规定,在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存在(一)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合同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擅自对外签订政府合同的;(三)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法承诺优惠政策,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合法权益及政府利益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违纪违法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