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港澳台宝典大全>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大民生信息>质量信息

重拳出击!曝光5起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4-04-26 09:23:52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4-02288 生成日期 2024-04-26 公开日期 2024-04-2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 质量监督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质量,市场秩序,安全生产 分类词 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文件下载
内容概况 重拳出击!曝光5起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自全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强化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一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宜兴市新街街道叶明电瓶车店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新街街道叶明电瓶车店开展调查核实。现场发现6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车辆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经查上述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尺寸限值,当事人存在改装鞍座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2

  ▶宜兴市万石镇黄飚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案

  2024年2月,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专用蓄电池(型号6-DZF-20)低温容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3

  ▶宜兴市西渚镇小顾电动车经营部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7月,根据日常检查计划,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有4个款式的5台电动自行车,其鞍座与产品合格证上的样图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上述5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均大于350mm,上述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尺寸限值,当事人存在改装鞍座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4

  ▶宜兴市张渚镇宏芳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4月,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为TDR2182Z)因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5

  ▶宜兴市杨巷镇东方摩托车商店销售未经3C认证电动三轮车案

  2023年2月,根据宜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项委员会移交的案件线索,执法人员对位于宜兴市杨巷镇的宜兴市杨巷镇东方摩托车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7月从常州市某推销人员处购进2辆未经3C认证的顺福牌电动三轮车,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电动三轮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