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4-02648 | 生成日期 | 2024-05-13 | 公开日期 | 2024-05-13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其他 | 主题(二) | 其他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机关,章程,行政,工作制度 | 分类词 | 文秘工作,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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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和港澳台宝典大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和港澳台宝典大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农民为主体、依法自愿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深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
第三条 供销合作总社是辖区内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社、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及其投资、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及其理事机构,并可接纳其他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的专业合作社、合作经济行业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四条 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市总社)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体,是全市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构;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现代农业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五条 市总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优质安全商品供应的保障力量,真正办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
第六条 市总社坚持开放办社方针,实行自愿合作、民主平等、互助互利的合作制原则,建成市总社、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
第七条 市总社及其成员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其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正常的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八条 市总社为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培训和监督,执行其决议;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九条 市总社地址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131号。
第二章 职能任务
第十条 市总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执行省、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的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成员社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社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规划并组织实施冷链物流网络体系和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建设,参与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形成连锁化、规模化、信息化经营服务新格局。指导构建多层次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高水平的为农服务体系和规范协调的管理指导体系。
(三)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改革发展,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推进基层社改造,广泛吸纳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完善基层社治理机制和管理制度,提升为农服务水平。
(四)指导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消费、金融、土地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
(五)健全农资经营服务体系,提升农资连锁经营服务水平,推行农资质量规范化管理。
(六)提高农业规模化服务水平,加强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菜单式服务。
(七)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适度发展资金互助合作业务。
(八)指导推进为农服务社建设,拓展为农服务的领域,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九)完善“统一主体、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回收、统一拨付”的全市农药集中配送体系。
(十)配合城乡环境整治,探索可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
(十一)实施对成员社的管理、监督与服务,促进成员社的协调发展。
(十二)建立完善社有资产运营体系,管理、监督本级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三)培育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社有资本与各层次、各类型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健全社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十四)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积极参与农村和谐社区建设。
(十五)代表本区域供销合作社参加上级社的活动,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合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资助。
(十六)承担政府购买的涉农公益性服务、公共服务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市总社根据职能和任务的需要,依法设立企事业单位,并实施领导和管理。社有资产收益统筹用于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为农服务项目,产供销经营服务,系统内会议、学习交流、培训各类费用及相应后勤保障服务和乡村振兴配套资金等。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二条 基层供销社是市总社的成员社。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市总社投资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关系在市总社的有关企业、市总社主管的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经申请并报市总社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市总社的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第十三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享有市总社提供的各种服务;
(二)参加市总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以市总社成员社的名义开展活动;
(四)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请求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对市总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市总社决议;
(三)维护市总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市总社委托的任务;
(五)向市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六)接受市总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五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总社常务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四)故意侵害市总社以及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市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审议和批准市总社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市总社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通过或修改市总社章程;
(五)选举市总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六)选举或罢免出席上一级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对成员社或个人的重大奖惩意见;
(八)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成员社选举或推荐,所在镇(街道)审核。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市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九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总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联名请求召开时。
全市供销合作社临时代表会议行使代表大会职权。
第二十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召开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议程,由市总社理事会决定并提前通知各成员社。
第二十一条 成员社对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前三天提交市总社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有出席会议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召开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应经常了解和征求社员对本社的批评和建议,并及时向理、监事会反映。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市总社设理事会,为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本级社属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二十六条 市总社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执行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
(二)代行闭会期间代表大会的职权,其中涉及修改章程、补选和罢免理事等重要事项须经代表大会追认;
(三)组织实施本《章程》规定的任务,履行政府授权的各项工作职能;
(四)研究部署供销合作社工作,总结、交流成员社改革发展和为农服务的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五)选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
(六)审查批准主任提出的本社发展规划、资金投向和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审查批准所属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以及投资等重大项目;
(七)开展合作经济理论的调查与研究;
第二十七条 市总社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市总社理事会正、副主任由市委提名,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在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理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总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市总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遇有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时也可召开。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市总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市总社理事会的决议;
(三)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市总社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人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主任的职责:
理事会主任是市总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市总社和所属企业的管理权,对代表大会负责;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其职责:
(一)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上级社和市总社确定的各项工作;
(三)领导协调成员社和所属企业开展工作,组织相关会议,决定市总社资金、基金的使用和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任用管理工作人员;
(四)代表市总社对外签订协议、合同;
(五)履行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市总社设监事会,为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市总社监事会主任,由市委提名,经监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外派监事,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外派监事由市委组织部委派,或向市委组织部报备,其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外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市总社理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市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主任有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市总社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四)监督和维护供销合作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七)提议召开全市代表会议;
(八)选举监事会主任;
(九)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市总社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监事会主任召集。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总社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报经港澳台宝典大全同意后,由宜兴市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施行,并报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备案。
关于《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修改的说明
这次《章程》修改,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合作社建设的意见》、《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无锡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宜兴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和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为主要依据,围绕“三农”工作大局,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积极适应全市现代农业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立足于供销合作社的长远发展,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的骨干力量。修改工作中,充分吸收和借鉴全市供销合作社5年来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不足,重视《章程》的整体性、连续性和实践性,充分听取采纳各方意见建议,经市总社理事会和监事会讨论审议,形成《章程》(修改稿)。
《章程》修改中,着重把握了四条原则:一是体现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宗旨和合作经济的基本属性;二是理顺供销合作社的领导管理体制、市总社的“双线运行机制”和社社、社企、社资关系;三是突出开放办社的工作方针;四是对具体问题的处理强调灵活性,增强可操作性。
修改后的《章程》框架由原来的7章34条修改为7章37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2、充实完善了供销合作社的主要职能任务。如组织实施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推进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探索可回收再生资源网络回收体系,并对5年来取得一些成功经验逐步完善形成长效机制,如农药零差率配送等。
3、在原来第十一条的基础上,依据《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增加了社有资产收益主要使用的范围,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4、规范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的推荐程序,要求成员社要与属地镇(街道)加强联系,共同做好代表的推荐工作。
5、明确补充完善了常务理事会的组成、职权、会议召开等内容,以及对外派监事由市委组织部委派等进行了补充。
此外,对部分文字和条文序号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