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4-04006 | 生成日期 | 2024-06-12 | 公开日期 | 2024-06-12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主题(二) | 物价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经济,调控,物价,价格,天然气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能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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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关于完善宜兴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
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省及无锡市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1、联动范围。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通过管道、汽车、船舶等方式的运输费用)实施联动。采购价格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当采购市场化气源对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实行购销价差模式,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配气价格。
2、联动周期。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季度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可按半年或一年联动。
3、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预测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价格低的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用气。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预测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4、联动公式。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本期供气量±偏差金额/本期供气量。供销差率按照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量确定,最高不超过4%。
5、联动幅度限制。居民用气价格单次上调不得超过0.50元,下调幅度不限。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应暂时中止联动。本期应调未调金额,可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或分期逐步实施。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6、联动程序。联动程序可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居民用气第一阶梯、非居民用气价格单次上调超过10%时,适用一般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天然气价格下调或居民用气第一阶梯、非居民用气价格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10%时,适用简易程序,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提高联动时效。
二、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
燃气企业要按时报送采购的所有天然气采购价格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和营业场所定期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气源采购来源、采购量、采购单价、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等信息。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应当对天然气企业公开的价格信息进行抽查核实,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核查。对拒不公开或者虚假公开的,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
三、探索建立燃气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探索建立标杆采购价格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采购价格时,高出部分不联动;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采购价格时,低于标杆采购价格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分享。标杆采购价格可参考周边地区采购价格,也可根据当地主要气源平均门站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标杆采购价格的确定应当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发布的燃气企业采购价格信息,也可作为参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宜兴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宜价〔2014〕第52号)同时废止,原《关于实施宜兴市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改革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宜价规〔2016〕60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宜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