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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题丨注意!地西泮不得用于水产养殖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4-06-15 15:26:15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4-03494 生成日期 2024-06-15 公开日期 2024-06-1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农村,农民,渔业 分类词 农业,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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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以案说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题丨注意!地西泮不得用于水产养殖

  地西泮,又称“安定”,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属于镇静类药物,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焦虑、失眠、癫痫等症状,并具有镇静、催眠、抗惊厥及中枢性肌肉松弛作用。

  一、地西泮的危害

  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地西泮,能够降低新鲜活鱼对外界的感知能力,降低新陈代谢,从而提高鱼的生长速度。同时,在水产运输中使用地西泮,可以镇静鱼类,减少鱼类对外界影响的应激,从而保证鱼类在运输过程中的鲜活。

  但值得注意的是,地西泮在鱼体内会永久性残留,并可通过食物链传递给人类。食用含有地西泮的食品,可能引起人体疲乏嗜睡、动作失调、精神混乱等症状,甚至可能导致昏迷、心律失常等,尤其是对儿童生长发育的潜在危害很大。

  目前,地西泮明确不得用于水产养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地西泮等畜禽用兽药在我国均未经审查批准用于水产动物,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不得使用。

  二、典型案例

  2023年5月11日,宜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镇吴某某养殖户养殖的鳊鱼进行部级监督抽检,分别对该养殖户1号及2号塘口各3尾鳊鱼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两份鳊鱼样品均含有地西泮。

  根据调查研究表明,吴某某鳊鱼样品中地西泮来自于垂钓饵料。当事人以提供垂钓业务销售含有地西泮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项‘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吴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垂钓收入及样品费532.00元;

  2、罚款1500.00元。

  三、如何防范水产养殖中地西泮风险?

  1、严格控制垂钓行为,垂钓人员不得随便排放受地西泮污染水体,不使用非法添加地西泮的窝料饵料,不使用来历不明的窝料饵料。

  2、水产养殖主体专注养殖业,不开展垂钓经营行为,做好地西泮污染监控,水产品可以通过地西泮快检方法对地西泮风险进行初筛,如存在风险则需转移到干净水中进一步暂养,合格方能上市。

  四、友情提示

  水产品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活健康。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此提醒广大养殖主体,请务必规范养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双报备制度,守住食品安全的生命线,让市民买得放心、吃得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