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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服课堂】新《公司法》7月起施行! 关于新规,系列解读(四)
来源:宜兴环科园  发布时间:2024-07-31 15:47:47   [ ]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4-04456 生成日期 2024-07-31 公开日期 2024-07-3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环科园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综合政务 主题(二) 应急管理 体裁 命令
关键词 经济,管理,调整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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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企服课堂】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7月起施行!关于新规,系列解读(四)

2023年12月29日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解答一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企业信息公示具体规定是怎么样的:

 

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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