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4-05120 | 生成日期 | 2024-09-04 | 公开日期 | 2024-09-04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 | 劳动就业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就业,保护,劳务 | 分类词 | 人事,劳动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宜兴市2024年度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公示) |
为维护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医疗(康复)服务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评估确定办法》和《江苏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宜兴市2024年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名单予以公示。
附件:宜兴市2024年度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名单(公示).xlsx
温馨提示:
1.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转至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2.职工在参保地以外发生工伤的,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待伤情稳定后转回参保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3.工伤职工可在参保地所属设区市内任一工伤协议机构就诊,因参保地所属设区市内协议机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限制需转设区市以外协议机构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提出转诊转院申请,原则上由参保地三级医院提出意见,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可转外地治疗。
4.工伤职工因工作或生活需要长期居住在参保地以外的,需提前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申请手续,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在长期居住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
宜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