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4-05132 | 生成日期 | 2024-09-05 | 公开日期 | 2024-09-05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多样性,企业,污染,治理,减排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环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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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
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文件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7月28日印发的《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沪环规﹝2020﹞4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23日印发的《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23日印发的《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30日印发的《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司法局 江苏省司法厅
浙江省司法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