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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4-10-30 14:52:13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4-06182 生成日期 2024-10-30 公开日期 2024-10-3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医药管理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管理,调整,医疗,医保 分类词 经济管理,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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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江阴市、宜兴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吴区民政卫健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50号)相关要求,结合《关于明确一类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阴市、宜兴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吴区民政卫健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50号)相关要求,结合《关于明确一类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锡价费〔2016〕26号)和《关于调整无锡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锡价费〔2018〕76号)精神,现将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血栓弹力图试验”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调整后价格均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格,不得上浮。各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供求状况下浮,具体下浮幅度不限。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一类公立医院价格执行。

  三、各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考同级公立医疗机构项目价格水平,自主合理定价。

  四、各类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调整后价格执行,支付类别和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各医疗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及时做好收费信息系统维护及调整工作,落实价格公示,严格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doc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