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4-06244 | 生成日期 | 2024-11-01 | 公开日期 | 2024-11-01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其他 | 主题(二) | 其他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资产,租赁,集体,企业,通知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文秘工作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宜兴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资产租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基层供销社、机关各科室:
现将《宜兴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资产租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
2024年6月6日
宜兴市供销合作社系统
社有资产租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社有资产租售行为,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宜国资〔2021〕4号)、《无锡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锡供〔2021〕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供销系统所属社有资产。
第三条 供销社社有资产租售,是指出租或出售各类社有资产、获得收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四条 供销社社有资产租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模式。
第五条 市供销总社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全系统社有资产租售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社有资产租售事宜,对供销社社有资产租售履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
第六条 租售社有资产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全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基层供销社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拟租售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租售底价。
第八条 租售社有资产,由基层供销社向市供销总社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资产租赁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资产出售委托拍卖公司按拍卖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社有资产租售需提交社有资产租售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租售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资产名称、现状、坐落地、用途、性质、租售范围、数量、面积、租赁期限、租售底价、租金收取方式、竞拍保证金、限制条件等)。
第十条 社有资产租赁,对年租金5000元(含)以下的资产,部分原系统老职工承租的资产,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经济落后、老龄化突出等情况的资产,在确保年租金与周边租金基本持平的情况下,由基层供销社报市供销总社审批同意即可出租,其余到期资产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拍租。
第十一条 社有资产出售,基层供销社应委托评估公司对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在《宜兴日报》、市供销总社网站等平台将拍卖信息公开发布,公开、公平、公正做好资产拍卖工作。拍卖结束后,应及时将拍卖情况在市供销总社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资产出租一般不超过3年;根据实际情况,承租方租赁资产前期投入较大、回本周期长或资产招租确实存在难度的,租赁期可延长至5年;若租赁业态有特殊要求、出租期限须超过5年的,应由市供销总社社务会商量决定。
第十三条 资产租赁原则上应至少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发布信息,重新公开招租。
第十四条 社有资产租售取得的收入要及时上缴市供销总社,并做好资金出入账工作。
第十五条 基层供销社在租赁合同、资产出售协议签订后10日内,将相关资料的原件报市供销总社资产管理科存档。
第十六条 市供销总社将根据社有资产租售情况及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租售社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总社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社有资产租售管理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