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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范强非法捕捞案的处罚公示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4-11-14 16:11:30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014046317/2024-06595 | 生成日期 | 2024-11-14 | 公开日期 | 2024-11-14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 | 决定 |
关键词 | 水产,渔业,处罚 | 分类词 | 农业,公安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对范强非法捕捞案的处罚公示 |
1、行政处罚决定案号:宜农(渔)罚〔2024〕32号;
2、案件名称: 范强非法捕捞案
3、违法主体姓名: 范强
4、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18日晚,宜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智慧渔政数字监控平台显示有人在东氿水域洑溪河月子中心河段使用锚鱼器具垂钓。20时35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经调查询问,确定监控显示垂钓人员为当事人范强。20时3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宜兴市东氿水域洑溪河月子中心旁对垂钓器具进行检查、勘验,对现场进行了定位,确认垂钓区域属于宜兴团氿东氿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及证据照片4张,现场无渔获物,垂钓器具为锚鱼器具一套(直柄竿1根、纺车轮1只、三钩锚钩1个)。
5、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6、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没收锚鱼器具一套(直柄竿1根、纺车轮1只、三钩锚钩1个);2、并处罚款500.00元。
7、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宜兴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