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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数据局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宜数据许撤字〔2025〕5号
来源:市数据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时间:2025-03-14 11:04:51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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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根据宜兴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对你公司申请并取得注销登记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公司明知被宜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且未缴纳罚款,却向登记机关刻意隐瞒这一事实,提交不实承诺,骗取注销登记。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的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港澳台宝典大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兴市数据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