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2020年10月10日规定的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4月19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给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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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港澳台宝典大全关于调整全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0日
附件:2025.3.20附件:港澳台宝典大全关于调整全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x